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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的當事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係 |基金契約當事人 |

7 月 12, 2023 金融

  基金契約事人是指基金持有人、基金髮起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是基金投資者和受益人,參與訂立基金契約,而是承認形式介入。該投資者只要認購了基金,意味著承認契約,成為基金契約當事人。基金髮起人是組織設立基金併基金契約上簽字人。其主要義務是:為成立基金做好一系列準備工作;公告招募説書;基金設立時認購和存續期間持有符合規定比例基金單位;基金不能成立時及時退募資金本息。基金成立後,基金髮起人成為基金持有人。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託管人是受託保管基金資產人,商業銀行充任。基金管理人是受託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人,基金管理公司充任。兩者行政上、財務上需保持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方兼任任何職務。

  由此可見,基金契約事人之間關係可以下圖表示:

  第一條 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義務,本法基金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本法和基金約定,履行受託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開募集方式設立基金(以下簡稱開募集基金)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基金定。

  第四條 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公平、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財產債務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限對基金財產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本法另有定,其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解散、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原因進行清算,基金財產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基金財產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債務銷;基金財產債權債務,不得抵銷。

  第七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基金財產投資相關税收,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國家有關税收徵收規定代扣代繳。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信用、勤勉義務。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基金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本法成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係,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核准的其他機構擔任。

  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二)註冊資本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和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説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股東,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説理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業人員:

  (一)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

  (二)所任職公司、企業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違法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逾五年;

  (三)個人負債務數額,清償;

  第十六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具有三年以上其所任職務相關工作經歷;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基金業資格。

  第十七條①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任何職務,不得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和登記事宜;

  (三)所管理基金財產管理、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基金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一)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七)翫職守,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內部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權限,確保基金管理人獨立運作。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及時履行事項報告義務,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股東、實際控制人有前款行為或者股東符合法定條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責令其轉讓持有或者控制基金管理人股權。

  前款規定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持有或者控制基金管理人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四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改正,或者其行危及該基金管理人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整改後,應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其採取有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違法違規行或者風險,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換。

  第二十六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風險,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責令停業整頓、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第二十九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產生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應當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辦法,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本章原則制定。

  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三十三條 擔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門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門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三)託管基金財產設置賬户,確保基金財產獨立;

  (五)基金約定,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三十七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約定,應當拒絕執行,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交易程序生效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約定,應當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未能勤勉盡責,履行本法規定職責時存在失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逾期改正,或者其行重影響託管基金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基金託管人整改後,應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其採取有關措施。

  第四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託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託管資格:

  (二)違反本法規定,情節;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託管人職責止:

  第四十二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止,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產生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止,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移交手續,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接收。

  第四十三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止,應當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基金期限內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基金;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基金份額可以基金約定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基金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辦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公開募集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閲或者複製公開披露基金信息資料;開募集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情況,有權查閲基金財務會計賬簿財務資料。

  第四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第四十八條 基金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前款規定機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人員組成;其議事規則,基金定。

  第五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註冊。註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前款所稱公開募集基金,包括不對象募集資金、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五十一條  註冊公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四)封閉式基金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募集份額總額;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時間和方式;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公開募集基金募集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進行審查,作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註冊,應説理由。

  第五十五條 基金募集申請註冊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發售,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對基金募集進行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七條所列行。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自收到准予註冊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註冊事項發生質性變化,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應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註冊申請。

  第五十八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封閉式基金募集基金份額總額達到准予註冊規模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基金份額總額超過准予註冊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基金管理人應自募集期限屆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户,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六十條 投資人交納認購基金份額款項時,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不能滿足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二)基金募集期限屆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交納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一條 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雙方應當簽訂上市協議。

  第六十二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六十三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四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登記,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託基金服務機構辦理。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另有定,其定。

  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第六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六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比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六十九條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糾正,並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第七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當採用資產組合方式。

  資產組合方式和投資比例,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基金中約定。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除外;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有其他利害關係公司發行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證券,或者事其他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應予披露基金信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基金約定時間和方式查閲或者複製公開披露信息資料。

  第七十七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七十八條 基金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可以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併。

  第七十九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終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止,六個月內沒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接;

  第八十一條 基金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作出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審計,律師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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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係

基金契約當事人

  第八十二條 清算後剩餘基金財產,應當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機構,該機構召集;該機構召集,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基金託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四條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事項。

  第八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八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持有人基金份額於前款規定比例,召集人可以原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三個月後、六個月以內,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參加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應參加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條 開募集基金應當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風險識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於規定限額單位和個人。

  第八十八條 基金另有定外,開募集基金應當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八十九條 擔任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第九十條 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九十二條 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基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基金份額,應當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三條 基金定,開募集基金可以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投資管理活動,並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基金財產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開募集基金,其基金應載明:

  第九十四條 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規定標準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開募集基金財產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九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基金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六條 專門事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基金資產規模符合規定條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第九十七條 事公開募集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基金服務業務機構,應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進行註冊或者備案。

  第九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投資人風險承擔能力銷售風險級基金產品。

  第九十九條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應當規定辦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付,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劃付。

  第一百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獨立於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自有財產。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投資人本身債務或者法律規定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安全、獨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第一百零一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核算、估值、複核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責任委託而免除。

  第一百零二條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電子介質登記數據,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歸屬。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出質,質權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數據備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機構。其保存期限基金賬户銷户之日起不得於二十年。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登記數據、、,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百零三條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及其業人員提供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具有合理,其服務能力和經營業績進行陳述,不得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不得損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

    國家主席胡錦濤2003年10月28日簽署第九號主席令,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義務,本法基金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本法和基金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公平、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期限內不變,基金份額可以依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基金份額可以基金約定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基金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解散、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原因進行清算,基金財產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債務相抵消;基金財產債權債務,不得抵消。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信用、勤勉義務。

    基金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係,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二)註冊資本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實繳貨幣資本;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三)主要股東具有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經營業績和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於三億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和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説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説理由。

    (一)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

    (二)所任職公司、企業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違法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逾五年;

    (三)個人負債務數額,清償;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業資格和三年以上其所任職務相關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任何職務,不得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三)所管理基金財產管理、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基金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一)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產生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應當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門基金託管部門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門基金託管部門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三)託管基金財產設置賬户,確保基金財產獨立;

    (五)基金約定,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約定,應當拒絕執行,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交易程序生效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約定,應當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託管人,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託管人職責止:

    第三十四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止,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產生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止,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移交手續,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止,應當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四)封閉式基金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募集份額總額;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時間和方式;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准的,應説理由。

    第四十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發售,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對基金募集進行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應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申請。

    第四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封閉式基金募集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准的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基金管理人應自募集期限屆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户,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四十六條 投資人繳納認購基金份額款項時,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二)基金募集期限屆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繳納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五十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登記,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另有定,其定。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比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糾正,並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方式。

    資產組合方式和投資比例,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基金中約定。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其他活動。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應予披露基金信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基金約定時間和方式查閲或者複製公開披露信息資料。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律師事務,應當保證其出具文件內容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其他行為。

    第六十五條 基金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十六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終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止,六個月內沒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接;

    第六十八條 基金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作出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審計,律師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