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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母公司擔保】關聯擔保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研究 |上市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的法律分析 |

11 月 3, 2022 公司

  擔保,作為上市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是社會正常的經濟現象。實踐中,我國上市公司的擔保行為往往發生在有關聯的企業或有潛在關聯的企業之間。關聯擔保是特指發生於有關聯的或間接關聯企業之間的擔保。如何理解關聯,通常意義上就是指控制與從屬關係。依據我國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應視為關聯方。不過,本文研究的關聯擔保,不僅包括形式上符合上述關聯方要求的關聯企業之間的擔保,還包括形式上可能並不完全符合關聯方要求,但實質上還是屬於關聯方相互擔保的情形,如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相擔保、間接的連環擔保等

關聯擔保與關聯交易

  關聯擔保是否就是關聯交易呢?通說認為,關聯交易是指發生在關聯方之間的有關轉移資源或義務的商業交易行為。如果對關聯交易採廣義理解,或者說對關聯方採取寬鬆的解釋,則關聯擔保無疑屬於關聯交易;但從狹義角度看,關聯擔保並不等同於關聯交易的屬概念,有的關聯擔保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關聯交易。例如,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相擔保、錶面上無關聯關係公司的連環擔保等。如果說,關聯交易有別於一般市場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在於交易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甚至是相當複雜的特殊關係(關聯方關係)使得交易可能失去公允性,那麼,關聯擔保區別於一般關聯交易的關鍵在於該項交易中包含了特定的擔保方式。值得強調的是,正是這種擔保方式的存在,使得二者立法規制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如果說立法對關聯交易的規制側重於對中小股東的保護,而關聯擔保由於涉及到公司股東、關聯方的債權人等各方利益,因此立法對關聯擔保的規制更註重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

關聯擔保的表現方式

  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主要形態不外乎三種,一是關聯的公司互相擔保;二是潛在關聯的公司互相擔保;三是無關聯關係公司的連環擔保。這些形態的發展還呈現了明顯的階段性。簡單地說,就是以2000年6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證監會通知)為分界線,由於該通知明令禁止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在這一規則的硬約束下,上市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開始從最初的為大股東頻頻擔保,即“母子擔保”到更多地表現為無關聯關係公司之間的互保行為乃至目前的上市公司開始頻頻為子公司擔保,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擔保公司,並利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擔保。具體來看:

  1、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擔保  

  在證監會《通知》公佈之前,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的不規範行為。由於我國一股獨大和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缺陷,控股大股東往往利用其控股權,在資金募集和運用、信貸擔保中以犧牲上市公司的正當利益為代價來為自己謀取私利。如ST猴王的大股東即母公司猴王集團讓上市公司為自己貸款提供巨額擔保,最終把上市公司掏空,並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產的邊緣。興業房產為關聯方即其原大股東上海紡織住宅開發總公司擔保近4.8億元,最終給自己帶來毀滅性的後果。棱光實業的原大股東恆通集團入主棱光實業後,恆通集團讓上市公司為其及其子公司提供總額達1.86億元的擔保,後由於恆通集糰子公司貸款逾期未還,棱光實業被推上法庭,公司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粵金曼大股東粵金曼集團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高達9.95億元,最終使粵金曼公司成為證券市場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

  2、為子公司擔保  

  與為自己的大股東(控股母公司)相對應,就是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或原先的子公司擔保。當前對上市公司擔保重心轉向子公司引起關註。如,神州股份為子公司太原市東盛焦化煤氣有限公司向中國民生銀行太原分行申請3000萬元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上港集箱為其子公司上海港浦東集箱物流有限公司4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擔保等等。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2年6月底,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擔保的金額已經高達111.1億元,預計下半年累計擔保金額將超過150億元。這表明,上市公司為子公司進行融資擔保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中最為活躍的形式之一。

  3、非關聯公司間接互保以及連環擔保  

  由於各上市公司的資金需求,上市公司互相擔保的情形非常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擔保鏈。從關聯交易角度看,上市公司互保中涉及關聯擔保的主要是兩種情形。  

  (1)非關聯公司間接互保或連環擔保  

  由於證監會《通知》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實踐中,不少上市公司參與為其他上市公司或與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相互擔保甚至連環擔保,以規避上述限制來實現資金融通。如2000年12月16日上海梅林公司發佈公告,為中華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總額度不高於1億元人民幣,期限1年。同日,中華企業公司也發佈公告,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提供貸款擔保,額度、期限完全相同。通過中華企業這個中介,上海梅林和大股東更為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2)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保  至於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保,例如,Y公司與H公司簽署《互為擔保協議》。但資料顯示,目前Y公司潛在股東與H公司實際控制方存在關聯關係。Y公司第一大股東擬將其所持股份轉讓並托管給J公司,屆時後者將成為Y公司第二大股東,而J公司的控股方與H公司的實質控股方為同一家公司。這樣,Y公司實質上是在為潛在大股東的控股公司作擔保,而又似乎與證監會相關規定不盡相符。

  4、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擔保公司,並利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擔保  

  由於上市公司之間相互擔保,只要擔保鏈的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擔保鏈上的其他企業就會受到“連坐”的懲罰。上市公司開始尋求自我保護,與專業擔保公司合作,在此情況下催生了諸多擔保公司。例如,早在2001年3月,華晨集團、金杯汽車就宣佈各出 4.4億元巨資,參與設立民生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而燕京啤酒、青鳥天橋、雙鶴藥業、清華同方、大恆科技、北京公車、北新建材、用友軟體等公司,均參股了中投信用擔保公司。2002年10月,思達高科、神火股份宣佈,各出資4500萬元和2000萬元,參與發起設立河南省中小企業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擔保公司不僅為公司的融資帶來新的希望,而且為關聯企業的擔保及其他問題提供方便之門。 

關聯擔保形式的成因分析

  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及關聯企業不規範擔保所引發的一系列風險,尤其是為大股東擔保導致上市公司成為 “提款機”的種種現象早已引起市場的密切關註,受到股民的普遍質疑。究其成因:  

  1、股權結構的缺陷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一股獨大”,即作為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絕對控股地位。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權過於集中,使控股大股東可以利用其控股權,通過擔保等方式將上市公司的利益從公司向大股東轉移。此外,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千絲萬縷的聯繫,也使擔保部分承擔起救助地方企業之責,有些擔保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2、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癥結  

  我國資本市場在功能定位上過於偏重融資功能,嚴重忽視了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整治。由於我國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國有企業改製而來,且大多數公司的上市選擇了“主體上市,原企業改造為母公司的”模式,因此上市公司與生俱來地和母公司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國有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均由政府委派,在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中不具有實質性權益,因此經營管理中激勵不足。再加上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對擔保風險的認識不到位,經營決策帶有盲目性和隨意性,從而增加了擔保的風險。種種不規範的運作導致了上市公司在擔保中的利益屢屢受到損害。  

  3、金融機構自身因素  

  從金融機構角度看,如今金融機構的信用功能喪失,銀行一定程度上成了典當行,不願承擔風險,不抵押、不擔保就不貸款。由於上市公司的資信比較良好,具有一定的社會信用,金融機構更願意選擇上市公司做保證人或抵押人,而不計較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此外,上市公司一般融資金額較大,一般的公司又無法為其擔保。上市公司財務比較透明,質量也比較好,相互擔保銀行能接受、上市公司間也能接受。當然,金融機構法律意識不強,信貸審核方法不完善,也是形成“擔保鏈”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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