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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汽車公司】https |其控股股東為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official |

【吉利汽車公司】https |其控股股東為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official |

吉利汽车,是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营汽车制造商,成立于1996年,是吉利控股集团旗下的子公司。

吉利汽車控股(英語: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是一間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長為李書福,主要業務為製造及分銷汽車及汽車零部件。該公司亦為中國最大民營汽車生產企業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聯營公司。

目录

歷史[编辑]

1986年11月6日,以生產電冰箱配件為主的北極花冰箱廠成立。

1989年,由於中國實施電冰箱定點生產,轉產装潢材料。及後至1994年4月,吉利進入摩托車事業。

1995年,李書福決定投入汽車產業,因當時國家不再發出汽車生產牌照而未能成事。直至李書褔成功收购一間位於四川、面臨破產的國有小型汽車製造商,從而取得小型汽車的生產權。

1996年5月,吉利集團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1月16日,集團管理總部迁入浙江省省會城杭州市高新產業開發區,同年3月24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吉利汽車成立初期,李書福曾购入兩部賓士汽車並解拆研究,利用玻璃纖維重新製造車身、加装某红旗车拆卸得到的底盘和发动机,命名为吉利1号(车牌号:浙J0011试),但沒有正式投產[1][2]。及後,吉利汽車開始參考日本豐田汽車與天津一汽合資生產的夏利而研發出「吉利豪情」,並由一汽豐田提供引擎(8A系列引擎),1998年8月8日,第一輛「吉利豪情」在浙江省臨海市正式下線。當時由于一汽夏利和豪情构成直接竞争,一汽于是將引擎價格不斷提高,並取消對吉利汽車的售後服務。吉利決定利用從一汽購入的豐田引擎作參考,自行研發引擎。

1999年11月,为配合培养汽车人才,吉利集团在前一年创建的民办高校浙江经济管理专修学院的基础上组建了吉利大学,位于北京市昌平区[3]。同年,吉利宁波生产基地开建。

2000年5月17日,吉利第二款车「吉利美日」在宁波正式下線。當時,一名曾到吉利參與豐田引擎的售後服務的日本工程師時發現「吉利美日」的「地球儀」車標與豐田的極為相似,豐田廠方於是決定以此控告吉利汽車侵權,但最終吉利勝訴。事發後,吉利汽車與一汽豐田的引擎供應合約完全中止,在吉利將原有的豐田引擎存貨全部售出後,再沒有使用豐田引擎的吉利車型。

2001年11月9日和12月26日[3],4款吉利汽車登上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佈的中國汽車生產企業產品公告,使吉利汽車成為中國首家獲得轎車生產資格的民營企業。2002年12月,吉利汽車與韓國大宇國際株式會社簽約聯合開發「吉利自由艦」轎車項目。2003年1月28日,吉利首款轿跑车「吉利美人豹」下線。

2002年8月,台州路桥工厂开建[3]。

2004年吉利汽車集團透過將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業務及資產注入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實行將吉利汽車於香港交易所整體上市。

2005年6月21日,董事長李書福代表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主席兼香港立法會議員梁君彥正式簽署《在香港合作開發新型轎車體系並帶動有關零部件開發項目的合作備忘錄》。2008年7月10日,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在天津召开了信息发布会,此次会议公布了中國新車評價規程(C-NCAP)2008年第二季度汽车碰撞测试结果,「吉利遠景」以总分42.2分的成績獲得四星級評分。

2005年,与韩国大宇合作的吉利自由舰上市,该车型可选配吉利自研的发动机和变速箱。

2006年10月24日,吉利汽車收購了英國錳銅控股有限公司約23%權益,更合組了一間聯營公司於上海生產锰铜控股TX4型出租車,並擁有亞洲區的獨家生產及銷售權。2007年5月,簽約收購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其它的汽車資產。2008年7月收購完成後,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已擁有位於中國的五個汽車生產基地及其廠房、吉利品牌、華普品牌及英倫帝華品牌,汽車研究院、發動機、變速箱等關鍵零部件廠房。

2006年,吉利金刚、吉利远景上市。

2009年3月,以4740万澳元收购自动变速器公司DSI。

2009年12月24日,吉利汽車母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團和福特汽車就出售富豪汽車達成初步協議。2010年3月28日在瑞典正式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交易價約18億美元,約139億7千250萬港元。其中2亿美金为票据,其余为现金,资金来自吉利集团、中资和国际资本。

2011年11月23日,Euro-NCAP(欧洲新车安全评鉴协会)公布的最新一期汽车安全碰撞成绩中,吉利帝豪EC7获得Euro-NCAP四星安全认定,是中国车型在这次Euro-NCAP安全碰撞测试中获得的最高成绩[4]。

2012年7月9日,《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发布,吉利控股集团以营业收入233.557亿美元(约1500亿元人民币)首次进入世界500强。

2013年2月1日,吉利控股集团通过下属子公司——吉利英国集团有限公司按零现金、零债务模式以1104万英镑收购英国锰铜控股的业务与核心资产,包括英国锰铜的厂房、设备、不动产、全部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商标、商誉等),以及锰铜与吉利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工厂中48%的股份和库存车辆。

2013年2月1日,吉利汽車將與浙江康迪(Kandi)合組合營公司,進軍電動車市場,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吉利及康迪各持有50%股權,吉利董事長李書福將出任合資公司的首任董事長。

2013年7月8日,《财富》杂志发布了“2013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吉利控股集团以总营业收入245.5亿美元连续第二年入选。

2013年8月9日,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与吉利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成立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美元,从事汽车及相关融资租赁业务,李健出任首任总经理、齐磊出任产品市场部部长。

2013年,吉利欧洲研发中心成立,吉利和沃尔沃联合开发了双方共用的中级车平台CMA架构。

2015年3月26日,吉利控股集团伦敦出租车工厂扩建仪式在英国考文垂举行,英国首相大卫·卡梅伦亲临仪式并讲话。

2015年4月9日,吉利博瑞正式上市,該車是吉利旗下首款引入沃尔沃汽车安全技術理念的車型。 它的設計師是前沃尔沃汽车集團的副總裁彼得·霍布里,2011年開始起出任吉利集團的設計總負責人。博瑞的潛在競爭對手也由同級別自主品牌車型擴大到部分合資車型。

2015年7月3日,吉利宣布向冰岛碳循环国际公司投资4,550万美元,研发并推广100%甲醇燃料汽车在中国、冰岛和世界其他地区的使用。

2015年8月12日,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0175)和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法国巴黎银行全资子公司)合资成立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与威廉王子一起,在李书福陪同下参观了吉利伦敦出租车公司推出的全新一代伦敦出租车TX5。

2016年7月20日,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16世界500强排行榜,吉利控股集团以2015年实现263亿美元营业收入连续第五年进入世界500强,位列第410位,排名较上年提升67位。

2016年10月20日,“吉利全新汽车品牌LYNK & CO全球发布会”在德国柏林举行。

2017年5月25日,買下虧損連連的馬來西亞寶騰控股(Proton)49.9%股權及英國超跑蓮花汽車51%股權。

2017年11月13日,宣布与美国Terrafugia飞行汽车公司达成最终协议,将收购Terrafugia的全部业务及资产,并由吉利控股集团总裁高级顾问余宁担任董事长。

2017年12月27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与欧洲基金公司CevianCapital达成一致,將斥資32.5億歐元、約39億美元收购其持有的沃尔沃集团股票,项目交割后,吉利控股将持有沃尔沃集团8.2%的股权,並擁有15.6%投票權,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2018年2月24日戴姆勒披露,中國吉利汽車董事長李書福透過一家投資基金Tenaclou3 Prospect Investment Ltd ,入股戴姆勒的9.69%股權。以市值計,該批股權的價值為90億美元(75億歐元),成為單一大股東。

2018年4月25日吉利汽車持股99%的附屬公司吉利羅佑與变速箱产业领导者日本愛信精機訂立合資協議,成立分別佔40%及60%股權的合資公司,雙方各以現金注資4680萬美元及7020萬美元作註冊資本,公司將於2020年開始量產,設計產能約每年40萬台自動變速器。主要從事前輪驅動6檔自動變速器及相關零配件的製造及銷售。部分原先采用江西Getrag双离合变速器的吉利车型改用合资生产的爱信6AT变速箱以期取得更好的燃油效率、更稳定的供应链。[5]

2019年3月28日吉利控股和戴姆勒成立—間各佔50%股權的合資公司經營智马达smart汽车,新公司的總部將設在中國并将推出纯电动车型[6]。根据协议,纯电smart将由奔驰全球设计部门负责设计,吉利控股全球研发中心负责工程研发[7]。

2019年4月11日,吉利旗下纯电新品牌几何汽车公布,首款车型几何A接受预定。

2020年2月10日,吉利和沃尔沃汽车分别公告称双方正在筹划进行业务重组,重组后通过吉利汽车香港上市。

2021年2月24日,沃尔沃汽车和吉利汽车宣布达成新合作方案[8]。

2022年5月9日,吉利汽車入股雷諾韓國汽車Renault Korea Motors的34.02%權益

吉利汽车,是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营汽车制造商,成立于1996年,是吉利控股集团旗下的子公司。

吉利汽車控股(英語: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是一間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長為李書福,主要業務為製造及分銷汽車及汽車零部件。該公司亦為中國最大民營汽車生產企業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聯營公司。

目录

歷史编辑

1986年11月6日,以生產電冰箱配件為主的北極花冰箱廠成立。

1989年,由於中國實施電冰箱定點生產,轉產装潢材料。及後至1994年4月,吉利進入摩托車事業。

1995年,李書福決定投入汽車產業,因當時國家不再發出汽車生產牌照而未能成事。直至李書褔成功收购一間位於四川、面臨破產的國有小型汽車製造商,從而取得小型汽車的生產權。

1996年5月,吉利集團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1月16日,集團管理總部迁入浙江省省會城杭州市高新產業開發區,同年3月24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吉利汽車成立初期,李書福曾购入兩部賓士汽車並解拆研究,利用玻璃纖維重新製造車身、加装某红旗车拆卸得到的底盘和发动机,命名为吉利1号(车牌号:浙J0011试),但沒有正式投產[1][2]。及後,吉利汽車開始參考日本豐田汽車與天津一汽合資生產的夏利而研發出「吉利豪情」,並由一汽豐田提供引擎(8A系列引擎),1998年8月8日,第一輛「吉利豪情」在浙江省臨海市正式下線。當時由于一汽夏利和豪情构成直接竞争,一汽于是將引擎價格不斷提高,並取消對吉利汽車的售後服務。吉利決定利用從一汽購入的豐田引擎作參考,自行研發引擎。

1999年11月,为配合培养汽车人才,吉利集团在前一年创建的民办高校浙江经济管理专修学院的基础上组建了吉利大学,位于北京市昌平区[3]。同年,吉利宁波生产基地开建。

2000年5月17日,吉利第二款车「吉利美日」在宁波正式下線。當時,一名曾到吉利參與豐田引擎的售後服務的日本工程師時發現「吉利美日」的「地球儀」車標與豐田的極為相似,豐田廠方於是決定以此控告吉利汽車侵權,但最終吉利勝訴。事發後,吉利汽車與一汽豐田的引擎供應合約完全中止,在吉利將原有的豐田引擎存貨全部售出後,再沒有使用豐田引擎的吉利車型。

2001年11月9日和12月26日[3],4款吉利汽車登上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佈的中國汽車生產企業產品公告,使吉利汽車成為中國首家獲得轎車生產資格的民營企業。2002年12月,吉利汽車與韓國大宇國際株式會社簽約聯合開發「吉利自由艦」轎車項目。2003年1月28日,吉利首款轿跑车「吉利美人豹」下線。

2002年8月,台州路桥工厂开建[3]。

2004年吉利汽車集團透過將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業務及資產注入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實行將吉利汽車於香港交易所整體上市。

2005年6月21日,董事長李書福代表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主席兼香港立法會議員梁君彥正式簽署《在香港合作開發新型轎車體系並帶動有關零部件開發項目的合作備忘錄》。2008年7月10日,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在天津召开了信息发布会,此次会议公布了中國新車評價規程(C-NCAP)2008年第二季度汽车碰撞测试结果,「吉利遠景」以总分42.2分的成績獲得四星級評分。

2005年,与韩国大宇合作的吉利自由舰上市,该车型可选配吉利自研的发动机和变速箱。

2006年10月24日,吉利汽車收購了英國錳銅控股有限公司約23%權益,更合組了一間聯營公司於上海生產锰铜控股TX4型出租車,並擁有亞洲區的獨家生產及銷售權。2007年5月,簽約收購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其它的汽車資產。2008年7月收購完成後,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已擁有位於中國的五個汽車生產基地及其廠房、吉利品牌、華普品牌及英倫帝華品牌,汽車研究院、發動機、變速箱等關鍵零部件廠房。

2006年,吉利金刚、吉利远景上市。

2009年3月,以4740万澳元收购自动变速器公司DSI。

2009年12月24日,吉利汽車母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團和福特汽車就出售富豪汽車達成初步協議。2010年3月28日在瑞典正式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交易價約18億美元,約139億7千250萬港元。其中2亿美金为票据,其余为现金,资金来自吉利集团、中资和国际资本。

2011年11月23日,Euro-NCAP(欧洲新车安全评鉴协会)公布的最新一期汽车安全碰撞成绩中,吉利帝豪EC7获得Euro-NCAP四星安全认定,是中国车型在这次Euro-NCAP安全碰撞测试中获得的最高成绩[4]。

2012年7月9日,《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发布,吉利控股集团以营业收入233.557亿美元(约1500亿元人民币)首次进入世界500强。

2013年2月1日,吉利控股集团通过下属子公司——吉利英国集团有限公司按零现金、零债务模式以1104万英镑收购英国锰铜控股的业务与核心资产,包括英国锰铜的厂房、设备、不动产、全部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商标、商誉等),以及锰铜与吉利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工厂中48%的股份和库存车辆。

2013年2月1日,吉利汽車將與浙江康迪(Kandi)合組合營公司,進軍電動車市場,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吉利及康迪各持有50%股權,吉利董事長李書福將出任合資公司的首任董事長。

2013年7月8日,《财富》杂志发布了“2013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吉利控股集团以总营业收入245.5亿美元连续第二年入选。

2013年8月9日,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与吉利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成立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美元,从事汽车及相关融资租赁业务,李健出任首任总经理、齐磊出任产品市场部部长。

2013年,吉利欧洲研发中心成立,吉利和沃尔沃联合开发了双方共用的中级车平台CMA架构。

2015年3月26日,吉利控股集团伦敦出租车工厂扩建仪式在英国考文垂举行,英国首相大卫·卡梅伦亲临仪式并讲话。

2015年4月9日,吉利博瑞正式上市,該車是吉利旗下首款引入沃尔沃汽车安全技術理念的車型。 它的設計師是前沃尔沃汽车集團的副總裁彼得·霍布里,2011年開始起出任吉利集團的設計總負責人。博瑞的潛在競爭對手也由同級別自主品牌車型擴大到部分合資車型。

2015年7月3日,吉利宣布向冰岛碳循环国际公司投资4,550万美元,研发并推广100%甲醇燃料汽车在中国、冰岛和世界其他地区的使用。

2015年8月12日,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0175)和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法国巴黎银行全资子公司)合资成立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与威廉王子一起,在李书福陪同下参观了吉利伦敦出租车公司推出的全新一代伦敦出租车TX5。

2016年7月20日,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16世界500强排行榜,吉利控股集团以2015年实现263亿美元营业收入连续第五年进入世界500强,位列第410位,排名较上年提升67位。

2016年10月20日,“吉利全新汽车品牌LYNK & CO全球发布会”在德国柏林举行。

2017年5月25日,買下虧損連連的馬來西亞寶騰控股(Proton)49.9%股權及英國超跑蓮花汽車51%股權。

2017年11月13日,宣布与美国Terrafugia飞行汽车公司达成最终协议,将收购Terrafugia的全部业务及资产,并由吉利控股集团总裁高级顾问余宁担任董事长。

2017年12月27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与欧洲基金公司CevianCapital达成一致,將斥資32.5億歐元、約39億美元收购其持有的沃尔沃集团股票,项目交割后,吉利控股将持有沃尔沃集团8.2%的股权,並擁有15.6%投票權,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2018年2月24日戴姆勒披露,中國吉利汽車董事長李書福透過一家投資基金Tenaclou3 Prospect Investment Ltd ,入股戴姆勒的9.69%股權。以市值計,該批股權的價值為90億美元(75億歐元),成為單一大股東。

2018年4月25日吉利汽車持股99%的附屬公司吉利羅佑與变速箱产业领导者日本愛信精機訂立合資協議,成立分別佔40%及60%股權的合資公司,雙方各以現金注資4680萬美元及7020萬美元作註冊資本,公司將於2020年開始量產,設計產能約每年40萬台自動變速器。主要從事前輪驅動6檔自動變速器及相關零配件的製造及銷售。部分原先采用江西Getrag双离合变速器的吉利车型改用合资生产的爱信6AT变速箱以期取得更好的燃油效率、更稳定的供应链。[5]

2019年3月28日吉利控股和戴姆勒成立—間各佔50%股權的合資公司經營智马达smart汽车,新公司的總部將設在中國并将推出纯电动车型[6]。根据协议,纯电smart将由奔驰全球设计部门负责设计,吉利控股全球研发中心负责工程研发[7]。

2019年4月11日,吉利旗下纯电新品牌几何汽车公布,首款车型几何A接受预定。

2020年2月10日,吉利和沃尔沃汽车分别公告称双方正在筹划进行业务重组,重组后通过吉利汽车香港上市。

2021年2月24日,沃尔沃汽车和吉利汽车宣布达成新合作方案[8]。

2022年5月9日,吉利汽車入股雷諾韓國汽車Renault Korea Motors的34.02%權益

研發编辑

集團現有員工近一萬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超過一千八百人,擁有四名院士、十多名外國專家、數十名博士、碩士、數百名高級工程師及研究員。投資數億元成立吉利汽車研究院及發動機研究所。

根据吉利汽车“20200”战略,到2020年年销量将达到200万台。届时吉利汽车需达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产品序列,拥有诸多高品质的模块化平台将为打造更多车型提供便利。记者从浙江省发改委了解到,吉利汽车AMA和BMA模块化平台项目正在实施当中。针对不同市场区间的产品,未来吉利汽车将形成四大模块化平台(AMA、BMA、CMA、DMA)。新能源车和高端车则成为上述平台所涉及到的重点内容。[9]

AMA平台是吉利集团将历时三年专门为新能源汽车打造这一全新平台。投产后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50亿元。该项目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大工艺以及与之配套的试车跑道、停车场、动力站房、管理办公中心、生活配套区等辅助功能设施。

BMA模块化平台由吉利汽车与沃尔沃汽车联合开发、具备国际先进水準的新型模块化基础架构。匹配世界先进的动力系统,其中包括混合动力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生产具备行业先进性和持续生命周期的领先型汽车产品,年产能将达到30万台。产品:吉利SX11

发布于2016年5月18日,由沃尔沃汽车主导,吉利汽车联合开发。CMA平台是沃尔沃继SPA之后又一整车平台架构,延续后者灵活性、可调整性和高兼容性的特征。其能根据设计需求改变车身基础参数,推出不同尺寸、功能的车型,并可以适应不同的动力系统。产品:吉利博瑞GE、领克01、领克02、沃尔沃XC40

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初發佈兩個「藍色吉利行動」,將重點發展智能化的混動車型和純電車型,並於二零二一年十月進一步宣佈其「智慧吉利2025」戰略,繼續保持其在全球汽車行業的領先地位。本集團目前已開發一項先進的電子電氣架構GEEA2.0,作為汽車的中樞神經系統。未來,GEEA2.0將逐步演化成GEEA3.0,開啟智慧汽車不受域控所局限的時代,亦可連接至集中化雲計算能力。

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初發佈兩個「藍色吉利行動」,將重點發展智能化的混動車型和純電車型,並於二零二一年十月進一步宣佈其「智慧吉利2025」戰略,繼續保持其在全球汽車行業的領先地位。本集團目前已開發一項先進的電子電氣架構GEEA2.0,作為汽車的中樞神經系統。未來,GEEA2.0將逐步演化成GEEA3.0,開啟智慧汽車不受域控所局限的時代,亦可連接至集中化雲計算能力。

【河南航空公司】河南航空8387号班机空难 |河南航空 |鲲鹏航空 |

鲲鹏航空(英語:Kunpeng Airlines)是一家以鄭州為基地的中國航空公司,最初名為“鯤鵬航空”,於2010年1月26日改称河南航空運營[2],2010年8月其飞机在黑龙江省伊春发生空难后又复名“鲲鹏航空”[3]。原期投資額為5億人民幣,由深圳航空和梅萨航空(英语:Mesa Air Group)(Mesa Airlines)出资,深圳航空佔51%股權。鯤鵬航空原本計劃在北京奧運前引進20架支線客機[4]。伊春空难后该公司即宣布破产,但公司仍未注销直到后来该航空彻底消失。

目录

歷史[编辑]

鯤鵬航空在2007年8月獲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發的航運許可,在同年9月28日開始營運。由於中國有CRJ經驗的飛行員數目不多,故營運初期由美國梅萨航空(英语:Mesa Air Group)在海外聘請較具有經驗的飛行員來中國工作,而深航亦派出機務工程人員、乘務員、和簽派人員等。

西安是其第一个营运基地。2008年,鯤鵬航空在河南鄭州建立總部基地。

2007年,鯤鵬航空订购了100架国产的ARJ21[5]。

2008年,由于梅萨航空申请破产,鯤鵬航空遂为深圳航空全资子公司。2009年11月鲲鹏航空接受河南省注资,更名河南航空[6]。但在伊春空难之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称河南省 “未持有该公司股份”,遂撤销 “河南航空” 名称,恢复 “鲲鹏航空”[7]。然而时至今日(2019年2月12日),其工商注册信息的名称仍是“河南航空”。[8]

2010年8月伊春空难之后,河南航空即被勒令停飞,恢复鲲鹏航空名称后即因资不抵债而破产。2013年有消息称河南省将投资4亿元推进该公司破产重组[9],然而之后并无太多进展[10]。

2015年后,该航空公司的相关信息在网络上逐渐消失。目前河南航空已无法找到任何相关信息。

鲲鹏航空(英語:Kunpeng Airlines)是一家以鄭州為基地的中國航空公司,最初名為“鯤鵬航空”,於2010年1月26日改称河南航空運營[2],2010年8月其飞机在黑龙江省伊春发生空难后又复名“鲲鹏航空”[3]。原期投資額為5億人民幣,由深圳航空和梅萨航空(英语:Mesa Air Group)(Mesa Airlines)出资,深圳航空佔51%股權。鯤鵬航空原本計劃在北京奧運前引進20架支線客機[4]。伊春空难后该公司即宣布破产,但公司仍未注销直到后来该航空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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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编辑

鯤鵬航空在2007年8月獲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發的航運許可,在同年9月28日開始營運。由於中國有CRJ經驗的飛行員數目不多,故營運初期由美國梅萨航空(英语:Mesa Air Group)在海外聘請較具有經驗的飛行員來中國工作,而深航亦派出機務工程人員、乘務員、和簽派人員等。

西安是其第一个营运基地。2008年,鯤鵬航空在河南鄭州建立總部基地。

2007年,鯤鵬航空订购了100架国产的ARJ21[5]。

2008年,由于梅萨航空申请破产,鯤鵬航空遂为深圳航空全资子公司。2009年11月鲲鹏航空接受河南省注资,更名河南航空[6]。但在伊春空难之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称河南省 “未持有该公司股份”,遂撤销 “河南航空” 名称,恢复 “鲲鹏航空”[7]。然而时至今日(2019年2月12日),其工商注册信息的名称仍是“河南航空”。[8]

2010年8月伊春空难之后,河南航空即被勒令停飞,恢复鲲鹏航空名称后即因资不抵债而破产。2013年有消息称河南省将投资4亿元推进该公司破产重组[9],然而之后并无太多进展[10]。

2015年后,该航空公司的相关信息在网络上逐渐消失。目前河南航空已无法找到任何相关信息。

機隊编辑

【全球保險公司排名】全球市值最高的人壽保險上市公司排名Top10榜單 |2022版 |進入全球500強的保險公司排名 |

TheLifeTank©️(美國人壽保險指南©️)根據2021年下半年,全球保險巨頭品牌的市值數據,計算並發布了全球市值最高的人壽保險上市公司排名Top10榜單(2022版)。

市值,是指公司股票的總價值。通過將流通股票數量,乘以當前股價,就可以計算得出市值。這是在投資者確定一家公司到底多大規模的一種快速計算方法。

流通股票數量x 股價= 市值

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團(Sun Life Financial Services)於1865年註冊成立,在世界各地為個人和公司提供儲蓄、退休、養老金、人壽和健康等保險產品和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301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10名。

意大利忠利保險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於1831年12月成立,是意大利最大的保險公司。忠利金融集團由614家公司組成,在全球各大洲50個市場上開展保險業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337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9名。

加拿大宏利保險集團在1887年成立於加拿大多倫多市,現是加拿規模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北美地區市值規模排名前10的人壽保險公司。

宏利保險集團及其子公司在亞洲,加拿大,美國和歐洲提供人保險,財富和資產管理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374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8名。

美國普天壽保險(謹慎的)在1875年在新澤西州成立,如今已經成長為美國頂級的人壽保險集團。

普天壽其子公司為美國和其他40 多個國家的零售和機構客戶提供保險、投資管理和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406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7名。

英國保誠保險(Prudential plc)成立於1848年,是一家國際金融服務集團。英國保誠於倫敦、香港、新加坡及紐約交易所上市,主要從事多方面的保險業務。

由於英國保誠和美國普天壽都叫“Prudential”,所以常引起混淆。這兩家公司是完全並無關聯的獨立實體。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513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6名。

美國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MetLife, Inc),創建於1863年,是美國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之一,業務覆蓋包括50多個國家。在2017年,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停止了美國境內的個人零售業務保險。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513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5名。

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Zurich Insurance Group Ltd),通常稱為“蘇黎世”,是一家瑞士保險公司,總部位於瑞士蘇黎世。蘇黎世保險成立於1872年,是瑞士最大的一家保險公司。

蘇黎世保險是一家國際化保險公司,全球人壽保險是核心業務之一,為全球170 多個國家及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619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4名。

法國安盛保險集團(AXA),是一家總部位於法國巴黎的跨國保險集團,創始於1816年,目前是全球最大保險集團之一,也是一家全球性的資產管理集團。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619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3名。

德國安聯保險集團(英語:Allianz SE)成立於1892年,總部位於德國慕尼,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務集團之一,也是德國最大的保險公司。

安聯保險集團的業務廣泛分佈於全球77個國家和地區,提供包括壽險和健康險、財產險和責任險,再保險領域中所有險種以及風險管理諮詢服務,並在全球範圍內為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931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2名。

公司市值排名第一位的,是總部位於香港的友邦人壽保險集團(AIA)。友邦保險也是亞太地區規模最大的獨立上市人壽保險及投資證券集團。

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簡稱“友邦保險”或“AIA”)曾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全資附屬公司。 AIG在1919年於上海創立,通過友邦保險有限公司,服務亞洲地區長達100年之久。

在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友邦保險從母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獨立分拆,形成了今天的友邦人壽保險集團(AIA)。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1398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1名。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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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女王去世:揭秘英國皇室的個人財富和財富傳承特權

2022-10-02 23:13:41

TheLifeTank©️(美國人壽保險指南©️)根據2021年下半年,全球保險巨頭品牌的市值數據,計算並發布了全球市值最高的人壽保險上市公司排名Top10榜單(2022版)。

市值,是指公司股票的總價值。通過將流通股票數量,乘以當前股價,就可以計算得出市值。這是在投資者確定一家公司到底多大規模的一種快速計算方法。

流通股票數量x 股價= 市值

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團(Sun Life Financial Services)於1865年註冊成立,在世界各地為個人和公司提供儲蓄、退休、養老金、人壽和健康等保險產品和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301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10名。

意大利忠利保險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於1831年12月成立,是意大利最大的保險公司。忠利金融集團由614家公司組成,在全球各大洲50個市場上開展保險業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337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9名。

加拿大宏利保險集團在1887年成立於加拿大多倫多市,現是加拿規模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北美地區市值規模排名前10的人壽保險公司。

宏利保險集團及其子公司在亞洲,加拿大,美國和歐洲提供人保險,財富和資產管理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374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8名。

美國普天壽保險(謹慎的)在1875年在新澤西州成立,如今已經成長為美國頂級的人壽保險集團。

普天壽其子公司為美國和其他40 多個國家的零售和機構客戶提供保險、投資管理和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406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7名。

英國保誠保險(Prudential plc)成立於1848年,是一家國際金融服務集團。英國保誠於倫敦、香港、新加坡及紐約交易所上市,主要從事多方面的保險業務。

由於英國保誠和美國普天壽都叫“Prudential”,所以常引起混淆。這兩家公司是完全並無關聯的獨立實體。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513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6名。

美國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MetLife, Inc),創建於1863年,是美國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之一,業務覆蓋包括50多個國家。在2017年,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停止了美國境內的個人零售業務保險。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513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5名。

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Zurich Insurance Group Ltd),通常稱為“蘇黎世”,是一家瑞士保險公司,總部位於瑞士蘇黎世。蘇黎世保險成立於1872年,是瑞士最大的一家保險公司。

蘇黎世保險是一家國際化保險公司,全球人壽保險是核心業務之一,為全球170 多個國家及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619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4名。

法國安盛保險集團(AXA),是一家總部位於法國巴黎的跨國保險集團,創始於1816年,目前是全球最大保險集團之一,也是一家全球性的資產管理集團。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619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3名。

德國安聯保險集團(英語:Allianz SE)成立於1892年,總部位於德國慕尼,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務集團之一,也是德國最大的保險公司。

安聯保險集團的業務廣泛分佈於全球77個國家和地區,提供包括壽險和健康險、財產險和責任險,再保險領域中所有險種以及風險管理諮詢服務,並在全球範圍內為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931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2名。

公司市值排名第一位的,是總部位於香港的友邦人壽保險集團(AIA)。友邦保險也是亞太地區規模最大的獨立上市人壽保險及投資證券集團。

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簡稱“友邦保險”或“AIA”)曾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全資附屬公司。 AIG在1919年於上海創立,通過友邦保險有限公司,服務亞洲地區長達100年之久。

在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友邦保險從母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獨立分拆,形成了今天的友邦人壽保險集團(AIA)。

截止2021年下半年,公司市值約為$1398億,排名上市保險集團市值排行榜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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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女王去世:揭秘英國皇室的個人財富和財富傳承特權

2022-10-02 23:13:41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 监 会      

                              2013年7月19日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

  (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 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

  (二)清晰的职责边界;

  (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 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第一节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四)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董事会人数及构成。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包括各项议案的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的权利和义务。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的提案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监督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第四节 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由商业银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层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行长依照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  事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任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银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五十二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将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的回避。

  第五十三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

第二节 监  事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九条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参照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银行职工民主选举、罢免和更换。

  第六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第六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应当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监事的薪酬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董事会不得干预监事薪酬标准。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发展战略、价值准则和社会责任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兼顾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价值准则,并确保在全行得到有效贯彻。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重点涵盖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商业银行在关注总体发展战略基础上,应重点关注人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所处的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比较优势等因素,明确市场定位,突出差异化和特色化,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在制定资本管理战略时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风险及其发展趋势、风险管理水平及承受能力、资本结构、资本质量、资本补充渠道以及长期补充资本的能力等因素,并督促高级管理层具体执行。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中长期信息科技战略,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技术成熟、运行安全稳定、应用丰富灵活、管理科学高效的信息科技体系,确保信息科技建设对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管控的有效支持。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招聘、培养、评估、激励、使用和规划的科学机制,逐步实现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推动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

  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高级管理层应当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框架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树立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价值准则、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以此激励全体员工更好地履职。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鼓励员工通过合法渠道对有关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报告,并充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并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予以体现,同时定期向公众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公平、安全、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改进金融服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为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价值。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确保该部门具备足够的职权、资源以及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渠道。

  商业银行应当在人员数量和资质、薪酬和其他激励政策、信息科技系统访问权限、专门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商业银行内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给予风险管理部门足够的支持。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对各项业务及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统一的监测、分析与报告;

  (二)持续监控风险并测算与风险相关的资本需求,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三)了解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风险状况、集团架构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影响和传导,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评估业务和产品创新、进入新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的首席风险官。

  首席风险官负责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完整、可靠、独立的信息来源,具备判断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能力,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首席风险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集团层面和单体层面分别对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和监控,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应当与自身风险状况变化和外部风险环境改变相一致。

  商业银行应当强化并表管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做好商业银行整体及其子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的设计和实施工作,指导子公司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在集团内部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被集团控股或作为子公司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提示与要求集团或母公司,在制定全公司全面发展战略和风险政策时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第二节 内部控制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状况,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对风险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责任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有效建立各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传递机制,以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纵向信息传递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同时确保内部控制政策及信息向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有效传递与实施。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部门,该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与评价,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路线。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首席审计官。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审计报告,并通报高级管理层。

  首席审计官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聘审计机构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外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应将相关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部门的工作成果,及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 监 会                                     2013年7月19日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   (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 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   (二)清晰的职责边界;   (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 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第一节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四)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等。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董事会人数及构成。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包括各项议案的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的权利和义务。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的提案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监督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第四节 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由商业银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层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行长依照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  事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任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银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五十二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将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的回避。   第五十三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

第二节 监  事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九条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参照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银行职工民主选举、罢免和更换。   第六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第六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应当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监事的薪酬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董事会不得干预监事薪酬标准。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发展战略、价值准则和社会责任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兼顾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价值准则,并确保在全行得到有效贯彻。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重点涵盖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商业银行在关注总体发展战略基础上,应重点关注人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所处的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比较优势等因素,明确市场定位,突出差异化和特色化,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在制定资本管理战略时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风险及其发展趋势、风险管理水平及承受能力、资本结构、资本质量、资本补充渠道以及长期补充资本的能力等因素,并督促高级管理层具体执行。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中长期信息科技战略,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技术成熟、运行安全稳定、应用丰富灵活、管理科学高效的信息科技体系,确保信息科技建设对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管控的有效支持。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招聘、培养、评估、激励、使用和规划的科学机制,逐步实现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推动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   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高级管理层应当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框架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树立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价值准则、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以此激励全体员工更好地履职。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鼓励员工通过合法渠道对有关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报告,并充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并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予以体现,同时定期向公众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公平、安全、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改进金融服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为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价值。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确保该部门具备足够的职权、资源以及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渠道。   商业银行应当在人员数量和资质、薪酬和其他激励政策、信息科技系统访问权限、专门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商业银行内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给予风险管理部门足够的支持。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对各项业务及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统一的监测、分析与报告;   (二)持续监控风险并测算与风险相关的资本需求,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三)了解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风险状况、集团架构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影响和传导,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评估业务和产品创新、进入新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的首席风险官。   首席风险官负责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完整、可靠、独立的信息来源,具备判断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能力,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首席风险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集团层面和单体层面分别对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和监控,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应当与自身风险状况变化和外部风险环境改变相一致。   商业银行应当强化并表管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做好商业银行整体及其子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的设计和实施工作,指导子公司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在集团内部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被集团控股或作为子公司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提示与要求集团或母公司,在制定全公司全面发展战略和风险政策时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第二节 内部控制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状况,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对风险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责任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有效建立各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传递机制,以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纵向信息传递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同时确保内部控制政策及信息向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有效传递与实施。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部门,该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与评价,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路线。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首席审计官。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审计报告,并通报高级管理层。   首席审计官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聘审计机构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外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应将相关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部门的工作成果,及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各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現將《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銀 監 會      

                              2013年7月19日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關係,包括組織架構、職責邊界、履職要求等治理制衡機制,以及決策、執行、監督、激勵約束等治理運行機制。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各治理主體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科學、高效地決策、執行和監督。

  第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當由具備良好專業背景、業務技能、職業操守和從業經驗的人員組成,並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體現:

  (一)確保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

  (二)確保商業銀行培育審慎的風險文化;

  (三)確保商業銀行履行良好的社會責任;

  (四)確保商業銀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治理主體及其成員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維護商業銀行整體利益,不得損害商業銀行利益或將自身利益置於商業銀行利益之上。

  第七條 商業銀行良好公司治理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健全的組織架構;

  (二)清晰的職責邊界;

  (三)科學的發展戰略、價值準則與良好的社會責任;

  (四)有效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五)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條 商業銀行章程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等作出制度安排,並載明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在章程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事項。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章程並根據自身發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修改完善。

第二章 公司治理組織架構

第一節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九條 股東應當依法對商業銀行履行誠信義務,確保提交的股東資格資料真實、完整、有效。主要股東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向董事會披露關聯方情況,並承諾當關聯關係發生變化時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本指引所稱主要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以及對商業銀行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第十條 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行使出資人權利,不得謀取不當利益,不得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根據章程享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得越過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直接干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不得損害商業銀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應當支持商業銀行董事會制定合理的資本規劃,使商業銀行資本持續滿足監管要求。當商業銀行資本不能滿足監管要求時,應當制定資本補充計劃使資本充足率在限期內達到監管要求,並通過增加核心資本等方式補充資本,主要股東不得阻礙其他股東對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或合格的新股東進入。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主要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業銀行作出資本補充的長期承諾,並作為商業銀行資本規劃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 股東獲得本行授信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類授信的條件。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並在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一)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為質押權標的。

  (二)股東以本行股票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並事前告知本行董事會;非上市銀行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轉讓本行股份的,應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會。

  (三)股東在本行借款餘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不得將本行股票進行質押。

  (四)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在本行授信逾期時,應當對其在股東大會和派出董事在董事會上的表決權進行限制。

  第十五條 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不得同時提名董事和監事人選;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董事(監事)人選已擔任董事(監事)職務,在其任職期屆滿或更換前,該股東不得再提名監事(董事)候選人;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董事原則上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會議包括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

  股東大會年會應當由董事會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集和召開。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應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説明延期召開的事由。

  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對股東大會召開程序、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股東大會決議內容等事項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股東大會的會議議程和議案應當由董事會依法、公正、合理地進行安排,確保股東大會能夠對每個議案進行充分的討論。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擬定,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包括會議通知、召開方式、文件準備、表決形式、提案機制、會議記錄及其簽署、關聯股東的回避等。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十九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除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履行職責外,還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制定商業銀行經營發展戰略並監督戰略實施;

  (二)制定商業銀行風險容忍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資本規劃,承擔資本管理最終責任;

  (四)定期評估並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五)負責商業銀行信息披露,並對商業銀行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最終責任;

  (六)監督並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七)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

  (八)建立商業銀行與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之間利益衝突的識別、審查和管理機制等。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和業務狀況,確定合理的董事會人數及構成。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含獨立董事)組成。

  執行董事是指在商業銀行擔任除董事職務外的其他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

  非執行董事是指在商業銀行不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商業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並與所聘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情況單獨或合併設立其專門委員會,如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

  戰略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目標和長期發展戰略,監督、檢查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

  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檢查商業銀行風險及合規狀況、會計政策、財務報告程序和財務狀況;負責商業銀行年度審計工作,提出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與更換建議,並就審計後的財務報告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作出判斷性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

  風險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督高級管理層關於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等風險的控制情況,對商業銀行風險政策、管理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定期評估,提出完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審查和批准,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選任程序和標準,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初步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薪酬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建議,並監督方案實施。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向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或根據董事會授權就專業事項進行決策。

  各相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與高級管理層及部門交流商業銀行經營和風險狀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是具有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董事。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不宜兼任。

  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原則上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其中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適當比例。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財務、審計和會計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有對各類風險進行判斷與管理的經驗。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産生。商業銀行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設。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例會每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董事會議事規則並在章程中予以明確,包括會議通知、召開方式、文件準備、表決形式、提案機制、會議記錄及其簽署、董事會授權規則等,並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董事會議事規則中應當包括各項議案的提案機制和程序,明確各治理主體在提案中的權利和義務。在會議記錄中明確記載各項議案的提案方。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由董事會制定。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召開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商業銀行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商業銀行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會議可以採用會議表決(包括視頻會議)和通訊表決兩種表決方式,實行一人一票。採用通訊表決形式的,至少在表決前三日內應當將通訊表決事項及相關背景資料送達全體董事。

  商業銀行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應當對董事會採取通訊表決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規定。董事會會議採取通訊表決方式時應當説明理由。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産處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資本補充方案、重大股權變動以及財務重組等重大事項不得採取通訊表決方式,應當由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有效。

  第三十條 董事會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事先通知監事會派員列席。

  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充分考慮外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意見及商業銀行整改情況應當在董事會上予以通報。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是商業銀行的內部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除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履行職責外,還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展戰略;

  (二)定期對董事會制定的發展戰略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三)對本行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並督促整改;

  (四)對董事的選聘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六)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七)定期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溝通商業銀行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股東監事組成。

  外部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得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係。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可根據情況設立提名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負責擬訂監事的選任程序和標準,對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初步審核,並向監事會提出建議;對董事的選聘程序進行監督;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向監事會報告;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提名委員會原則上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負責人。

  監督委員會負責擬訂對本行財務活動的監督方案並實施相關檢查,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展戰略,對本行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監事會主席)應當由專職人員擔任,且至少應當具有財務、審計、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監事會議事規則並在章程中予以明確,包括會議通知、召開方式、文件準備、表決形式、提案機制、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監事會例會每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有權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信息披露、審計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高級管理層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外部機構就相關工作提供專業協助。

第四節 高級管理層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層由商業銀行總行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第四十條 高級管理層根據商業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確保銀行經營與董事會所制定批准的發展戰略、風險偏好及其他各項政策相一致。

  高級管理層對董事會負責,同時接受監事會監督。高級管理層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預。

  第四十一條 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向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信息報告制度,明確報告信息的種類、內容、時間和方式等,確保董事、監事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各類信息。

  第四十二條 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項會議制度,並制定相應議事規則。

  第四十三條 行長依照法律、法規、商業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  事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規範、公開的董事選任程序,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提名及選舉的一般程序為:

  (一)在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董事會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人數,可以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商業銀行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以上股東亦可以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

  (二)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對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合格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以書面提案方式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

  (三)董事候選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義務。

  (四)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五)股東大會對每位董事候選人逐一進行表決。

  (六)遇有臨時增補董事,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或符合提名條件的股東提出並提交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予以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六條 獨立董事提名及選舉程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商業銀行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已經提名董事的股東不得再提名獨立董事;

  (二)被提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當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進行資質審查,審查重點包括獨立性、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等;

  (三)獨立董事的選聘應當主要遵循市場原則。

  第四十七條 董事應當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任職條件,並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

  董事任期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獨立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影響銀行正常經營或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四十八條 董事依法有權了解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並對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九條 董事對商業銀行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

  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獨立董事不得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

  第五十一條 董事應當投入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每年至少親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同類別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應當獨立、專業、客觀地發表意見。

  第五十二條 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商業銀行已有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係時,應當將關聯關係的性質和程度及時告知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並在審議相關事項時做必要的回避。

  第五十三條 非執行董事應當依法合規地積極履行股東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溝通職責,重點關注股東與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情況並支持商業銀行制定資本補充規劃。

  第五十四條 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應當獨立對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並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重大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利潤分配方案;

  (三)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事項;

  (五)可能損害存款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事項;

  (六)外部審計師的聘任等。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獨立董事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擔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的董事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25個工作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按要求參加培訓,了解董事的權利和義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應具備的相關知識。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規定董事在商業銀行的最低工作時間,並建立董事履職檔案,完整記錄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次數、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及被採納情況等,作為對董事評價的依據。

第二節 監  事

  第五十八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十九條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的提名及選舉程序參照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提名及選舉程序。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罷免和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由銀行職工民主選舉、罷免和更換。

  第六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外部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的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

  第六十一條 監事應當積極參加監事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活動,有權依法進行獨立調查、取證,實事求是提出問題和監督意見。

  第六十二條 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會議,或每年未能親自出席至少2/3的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職,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予以罷免。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職工監事享有參與制定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權利,並應當積極參與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但不享有表決權。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六十四條 監事的薪酬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確定,董事會不得干預監事薪酬標準。

第三節 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五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

  第六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審慎、勤勉地履行職責,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本行的商業機會,不得接受與本行交易有關的利益。

  第六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董事會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董事會報告有關本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

  第六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監事會監督,定期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本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不得阻撓、妨礙監事會依照職權進行的檢查、監督等活動。

  第六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違反規定干預經營管理活動的行為,有權請求監事會提出異議,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 發展戰略、價值準則和社會責任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兼顧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制定清晰的發展戰略和良好的價值準則,並確保在全行得到有效貫徹。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應當重點涵蓋中長期發展規劃、戰略目標、經營理念、市場定位、資本管理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商業銀行在關注總體發展戰略基礎上,應重點關注人才戰略和信息科技戰略等配套戰略。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由董事會負責制定並向股東大會報告。董事會在制定發展戰略時應當充分考慮商業銀行所處的宏觀經濟形勢、市場環境、風險承受能力和自身比較優勢等因素,明確市場定位,突出差異化和特色化,不斷提高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在制定資本管理戰略時應當充分考慮商業銀行風險及其發展趨勢、風險管理水平及承受能力、資本結構、資本質量、資本補充渠道以及長期補充資本的能力等因素,並督促高級管理層具體執行。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中長期信息科技戰略,建立健全組織架構和技術成熟、運行安全穩定、應用豐富靈活、管理科學高效的信息科技體系,確保信息科技建設對商業銀行經營和風險管控的有效支持。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人才招聘、培養、評估、激勵、使用和規劃的科學機制,逐步實現人力資源配置市場化,推動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定期對發展戰略進行評估與審議,確保商業銀行發展戰略與經營情況和市場環境變化相適應。

  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監督。

  高級管理層應當在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框架下制定科學合理的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與計劃。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樹立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價值準則、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以此激勵全體員工更好地履職。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董事會自身和高級管理層應當遵循的職業規範與價值準則。

  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全行各部門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職業規範,明確具體的問責條款,建立相應處理機制。

  第七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鼓勵員工通過合法渠道對有關違法、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予以報告,並充分保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經濟、環境和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制定發展戰略時予以體現,同時定期向公眾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保護和節約資源,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八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遵守公平、安全、有序的行業競爭秩序,提升專業化經營水平,不斷改進金融服務,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持續為股東、員工、客戶和社會公眾創造價值。

第五章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第一節 風險管理

  第八十二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對銀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根據銀行風險狀況、發展規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戰略、政策和程序,判斷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確定適當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偏好,督促高級管理層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控制並及時處置商業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

  第八十三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及其風險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高級管理層關於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專題報告,對商業銀行風險水平、風險管理狀況、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提出全面風險管理意見。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並確保該部門具備足夠的職權、資源以及與董事會進行直接溝通的渠道。

  商業銀行應當在人員數量和資質、薪酬和其他激勵政策、信息科技系統訪問權限、專門的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商業銀行內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給予風險管理部門足夠的支持。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承擔但不限於以下職責:

  (一)對各項業務及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統一的監測、分析與報告;

  (二)持續監控風險並測算與風險相關的資本需求,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

  (三)了解銀行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的風險狀況、集團架構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影響和傳導,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並制定應急預案;

  (四)評估業務和産品創新、進入新市場以及市場環境發生顯著變化時,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可以設立獨立於操作和經營條線的首席風險官。

  首席風險官負責商業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並可以直接向董事會及其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

  首席風險官應當具有完整、可靠、獨立的信息來源,具備判斷商業銀行整體風險狀況的能力,及時提出改進方案。

  首席風險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會負責並及時向公眾披露。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集團層面和單體層面分別對風險進行持續識別和監控,風險管理的複雜程度應當與自身風險狀況變化和外部風險環境改變相一致。

  商業銀行應當強化並表管理,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做好商業銀行整體及其子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的設計和實施工作,指導子公司做好風險管理工作,並在集團內部建立必要的防火墻制度。

  第八十八條 商業銀行被集團控股或作為子公司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及時提示與要求集團或母公司,在制定全公司全面發展戰略和風險政策時充分考慮商業銀行的特殊性。

第二節 內部控制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狀況,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監督高級管理層制定相關政策、程序和措施,對風險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責任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充分認識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

  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級負責,並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責任。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制度,履行內部控制監督職責。

  第九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有效建立各部門之間的橫向信息傳遞機制,以及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縱向信息傳遞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銀行經營和風險狀況,同時確保內部控制政策及信息向相關部門和員工的有效傳遞與實施。

  第九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內部控制監督與評價部門,該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與評價,並可以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九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和與之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路線。

  商業銀行可以設立首席審計官。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及時報送項目審計報告,並通報高級管理層。

  首席審計官和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董事會負責。

  第九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外聘審計機構制度。

  商業銀行應當外聘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對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期評估。商業銀行應將相關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及時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十五條 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有效利用內部審計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和內部控制部門的工作成果,及時採取相應糾正措施。

各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現將《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銀 監 會                                     2013年7月19日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關係,包括組織架構、職責邊界、履職要求等治理制衡機制,以及決策、執行、監督、激勵約束等治理運行機制。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各治理主體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科學、高效地決策、執行和監督。   第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當由具備良好專業背景、業務技能、職業操守和從業經驗的人員組成,並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體現:   (一)確保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   (二)確保商業銀行培育審慎的風險文化;   (三)確保商業銀行履行良好的社會責任;   (四)確保商業銀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治理主體及其成員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維護商業銀行整體利益,不得損害商業銀行利益或將自身利益置於商業銀行利益之上。   第七條 商業銀行良好公司治理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健全的組織架構;   (二)清晰的職責邊界;   (三)科學的發展戰略、價值準則與良好的社會責任;   (四)有效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五)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條 商業銀行章程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等作出制度安排,並載明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在章程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事項。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章程並根據自身發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修改完善。

第二章 公司治理組織架構

第一節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九條 股東應當依法對商業銀行履行誠信義務,確保提交的股東資格資料真實、完整、有效。主要股東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向董事會披露關聯方情況,並承諾當關聯關係發生變化時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本指引所稱主要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以及對商業銀行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第十條 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行使出資人權利,不得謀取不當利益,不得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根據章程享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得越過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直接干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不得損害商業銀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應當支持商業銀行董事會制定合理的資本規劃,使商業銀行資本持續滿足監管要求。當商業銀行資本不能滿足監管要求時,應當制定資本補充計劃使資本充足率在限期內達到監管要求,並通過增加核心資本等方式補充資本,主要股東不得阻礙其他股東對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或合格的新股東進入。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主要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業銀行作出資本補充的長期承諾,並作為商業銀行資本規劃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 股東獲得本行授信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類授信的條件。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並在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一)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為質押權標的。   (二)股東以本行股票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並事前告知本行董事會;非上市銀行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轉讓本行股份的,應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會。   (三)股東在本行借款餘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不得將本行股票進行質押。   (四)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在本行授信逾期時,應當對其在股東大會和派出董事在董事會上的表決權進行限制。   第十五條 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不得同時提名董事和監事人選;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董事(監事)人選已擔任董事(監事)職務,在其任職期屆滿或更換前,該股東不得再提名監事(董事)候選人;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董事原則上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會議包括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   股東大會年會應當由董事會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集和召開。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應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説明延期召開的事由。   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對股東大會召開程序、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股東大會決議內容等事項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股東大會的會議議程和議案應當由董事會依法、公正、合理地進行安排,確保股東大會能夠對每個議案進行充分的討論。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擬定,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包括會議通知、召開方式、文件準備、表決形式、提案機制、會議記錄及其簽署、關聯股東的回避等。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十九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除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履行職責外,還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制定商業銀行經營發展戰略並監督戰略實施;   (二)制定商業銀行風險容忍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資本規劃,承擔資本管理最終責任;   (四)定期評估並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五)負責商業銀行信息披露,並對商業銀行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最終責任;   (六)監督並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七)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   (八)建立商業銀行與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之間利益衝突的識別、審查和管理機制等。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和業務狀況,確定合理的董事會人數及構成。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含獨立董事)組成。   執行董事是指在商業銀行擔任除董事職務外的其他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   非執行董事是指在商業銀行不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商業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並與所聘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情況單獨或合併設立其專門委員會,如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   戰略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目標和長期發展戰略,監督、檢查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   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檢查商業銀行風險及合規狀況、會計政策、財務報告程序和財務狀況;負責商業銀行年度審計工作,提出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與更換建議,並就審計後的財務報告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作出判斷性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   風險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督高級管理層關於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等風險的控制情況,對商業銀行風險政策、管理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定期評估,提出完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審查和批准,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選任程序和標準,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初步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薪酬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建議,並監督方案實施。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向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或根據董事會授權就專業事項進行決策。   各相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與高級管理層及部門交流商業銀行經營和風險狀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是具有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董事。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不宜兼任。   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原則上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其中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適當比例。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財務、審計和會計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有對各類風險進行判斷與管理的經驗。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産生。商業銀行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設。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例會每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董事會議事規則並在章程中予以明確,包括會議通知、召開方式、文件準備、表決形式、提案機制、會議記錄及其簽署、董事會授權規則等,並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董事會議事規則中應當包括各項議案的提案機制和程序,明確各治理主體在提案中的權利和義務。在會議記錄中明確記載各項議案的提案方。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由董事會制定。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召開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商業銀行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商業銀行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會議可以採用會議表決(包括視頻會議)和通訊表決兩種表決方式,實行一人一票。採用通訊表決形式的,至少在表決前三日內應當將通訊表決事項及相關背景資料送達全體董事。   商業銀行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應當對董事會採取通訊表決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規定。董事會會議採取通訊表決方式時應當説明理由。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産處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資本補充方案、重大股權變動以及財務重組等重大事項不得採取通訊表決方式,應當由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有效。   第三十條 董事會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事先通知監事會派員列席。   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充分考慮外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意見及商業銀行整改情況應當在董事會上予以通報。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是商業銀行的內部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除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履行職責外,還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展戰略;   (二)定期對董事會制定的發展戰略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三)對本行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並督促整改;   (四)對董事的選聘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六)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七)定期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溝通商業銀行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股東監事組成。   外部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得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係。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可根據情況設立提名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負責擬訂監事的選任程序和標準,對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初步審核,並向監事會提出建議;對董事的選聘程序進行監督;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向監事會報告;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提名委員會原則上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負責人。   監督委員會負責擬訂對本行財務活動的監督方案並實施相關檢查,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展戰略,對本行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監事會主席)應當由專職人員擔任,且至少應當具有財務、審計、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監事會議事規則並在章程中予以明確,包括會議通知、召開方式、文件準備、表決形式、提案機制、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監事會例會每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有權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信息披露、審計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高級管理層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外部機構就相關工作提供專業協助。

第四節 高級管理層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層由商業銀行總行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第四十條 高級管理層根據商業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確保銀行經營與董事會所制定批准的發展戰略、風險偏好及其他各項政策相一致。   高級管理層對董事會負責,同時接受監事會監督。高級管理層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預。   第四十一條 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向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信息報告制度,明確報告信息的種類、內容、時間和方式等,確保董事、監事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各類信息。   第四十二條 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項會議制度,並制定相應議事規則。   第四十三條 行長依照法律、法規、商業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  事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規範、公開的董事選任程序,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提名及選舉的一般程序為:   (一)在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董事會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人數,可以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商業銀行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以上股東亦可以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   (二)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對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合格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以書面提案方式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   (三)董事候選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義務。   (四)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五)股東大會對每位董事候選人逐一進行表決。   (六)遇有臨時增補董事,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或符合提名條件的股東提出並提交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予以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六條 獨立董事提名及選舉程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商業銀行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已經提名董事的股東不得再提名獨立董事;   (二)被提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當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進行資質審查,審查重點包括獨立性、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等;   (三)獨立董事的選聘應當主要遵循市場原則。   第四十七條 董事應當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任職條件,並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   董事任期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獨立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影響銀行正常經營或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四十八條 董事依法有權了解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並對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九條 董事對商業銀行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   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獨立董事不得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   第五十一條 董事應當投入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每年至少親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同類別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應當獨立、專業、客觀地發表意見。   第五十二條 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商業銀行已有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係時,應當將關聯關係的性質和程度及時告知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並在審議相關事項時做必要的回避。   第五十三條 非執行董事應當依法合規地積極履行股東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溝通職責,重點關注股東與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情況並支持商業銀行制定資本補充規劃。   第五十四條 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應當獨立對董事會審議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並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重大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利潤分配方案;   (三)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商業銀行重大損失的事項;   (五)可能損害存款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事項;   (六)外部審計師的聘任等。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獨立董事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擔任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的董事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25個工作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按要求參加培訓,了解董事的權利和義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應具備的相關知識。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規定董事在商業銀行的最低工作時間,並建立董事履職檔案,完整記錄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次數、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及被採納情況等,作為對董事評價的依據。

第二節 監  事

  第五十八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十九條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的提名及選舉程序參照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提名及選舉程序。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罷免和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由銀行職工民主選舉、罷免和更換。   第六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外部監事在同一家商業銀行的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   第六十一條 監事應當積極參加監事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活動,有權依法進行獨立調查、取證,實事求是提出問題和監督意見。   第六十二條 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會議,或每年未能親自出席至少2/3的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職,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予以罷免。   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職工監事享有參與制定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權利,並應當積極參與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但不享有表決權。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六十四條 監事的薪酬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確定,董事會不得干預監事薪酬標準。

第三節 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五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   第六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審慎、勤勉地履行職責,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本行的商業機會,不得接受與本行交易有關的利益。   第六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董事會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董事會報告有關本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   第六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監事會監督,定期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本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不得阻撓、妨礙監事會依照職權進行的檢查、監督等活動。   第六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違反規定干預經營管理活動的行為,有權請求監事會提出異議,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 發展戰略、價值準則和社會責任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兼顧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制定清晰的發展戰略和良好的價值準則,並確保在全行得到有效貫徹。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應當重點涵蓋中長期發展規劃、戰略目標、經營理念、市場定位、資本管理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商業銀行在關注總體發展戰略基礎上,應重點關注人才戰略和信息科技戰略等配套戰略。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由董事會負責制定並向股東大會報告。董事會在制定發展戰略時應當充分考慮商業銀行所處的宏觀經濟形勢、市場環境、風險承受能力和自身比較優勢等因素,明確市場定位,突出差異化和特色化,不斷提高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在制定資本管理戰略時應當充分考慮商業銀行風險及其發展趨勢、風險管理水平及承受能力、資本結構、資本質量、資本補充渠道以及長期補充資本的能力等因素,並督促高級管理層具體執行。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中長期信息科技戰略,建立健全組織架構和技術成熟、運行安全穩定、應用豐富靈活、管理科學高效的信息科技體系,確保信息科技建設對商業銀行經營和風險管控的有效支持。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人才招聘、培養、評估、激勵、使用和規劃的科學機制,逐步實現人力資源配置市場化,推動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定期對發展戰略進行評估與審議,確保商業銀行發展戰略與經營情況和市場環境變化相適應。   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監督。   高級管理層應當在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框架下制定科學合理的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與計劃。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樹立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價值準則、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以此激勵全體員工更好地履職。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董事會自身和高級管理層應當遵循的職業規範與價值準則。   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全行各部門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職業規範,明確具體的問責條款,建立相應處理機制。   第七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鼓勵員工通過合法渠道對有關違法、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予以報告,並充分保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經濟、環境和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制定發展戰略時予以體現,同時定期向公眾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保護和節約資源,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八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遵守公平、安全、有序的行業競爭秩序,提升專業化經營水平,不斷改進金融服務,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持續為股東、員工、客戶和社會公眾創造價值。

第五章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第一節 風險管理

  第八十二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對銀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根據銀行風險狀況、發展規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戰略、政策和程序,判斷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確定適當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偏好,督促高級管理層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控制並及時處置商業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   第八十三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及其風險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高級管理層關於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專題報告,對商業銀行風險水平、風險管理狀況、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提出全面風險管理意見。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並確保該部門具備足夠的職權、資源以及與董事會進行直接溝通的渠道。   商業銀行應當在人員數量和資質、薪酬和其他激勵政策、信息科技系統訪問權限、專門的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商業銀行內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給予風險管理部門足夠的支持。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承擔但不限於以下職責:   (一)對各項業務及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統一的監測、分析與報告;   (二)持續監控風險並測算與風險相關的資本需求,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   (三)了解銀行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的風險狀況、集團架構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影響和傳導,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並制定應急預案;   (四)評估業務和産品創新、進入新市場以及市場環境發生顯著變化時,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可以設立獨立於操作和經營條線的首席風險官。   首席風險官負責商業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並可以直接向董事會及其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   首席風險官應當具有完整、可靠、獨立的信息來源,具備判斷商業銀行整體風險狀況的能力,及時提出改進方案。   首席風險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會負責並及時向公眾披露。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集團層面和單體層面分別對風險進行持續識別和監控,風險管理的複雜程度應當與自身風險狀況變化和外部風險環境改變相一致。   商業銀行應當強化並表管理,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做好商業銀行整體及其子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的設計和實施工作,指導子公司做好風險管理工作,並在集團內部建立必要的防火墻制度。   第八十八條 商業銀行被集團控股或作為子公司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及時提示與要求集團或母公司,在制定全公司全面發展戰略和風險政策時充分考慮商業銀行的特殊性。

第二節 內部控制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狀況,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監督高級管理層制定相關政策、程序和措施,對風險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責任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充分認識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   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級負責,並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責任。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制度,履行內部控制監督職責。   第九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有效建立各部門之間的橫向信息傳遞機制,以及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縱向信息傳遞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銀行經營和風險狀況,同時確保內部控制政策及信息向相關部門和員工的有效傳遞與實施。   第九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內部控制監督與評價部門,該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與評價,並可以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九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和與之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路線。   商業銀行可以設立首席審計官。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及時報送項目審計報告,並通報高級管理層。   首席審計官和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董事會負責。   第九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外聘審計機構制度。   商業銀行應當外聘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對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期評估。商業銀行應將相關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及時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十五條 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有效利用內部審計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和內部控制部門的工作成果,及時採取相應糾正措施。

【北京華勝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胜天成 |华胜天成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全面满足和覆盖最新监管要求,通盘考虑被动、主动合规性及有效性。

秉承风险为本的思想,实践风险管理的方法。

坚持从数据质量探查、数据生命周期、数据应用设计到大数据思维的良好数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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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天成)面向全球客户提供领先的云计算解决方案和基于行业的数字化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成为数字化运营者。华胜天成1998年成立于北京,注册资金超过10亿,控股或参股公司20余家,目前拥有3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100亿美金:华胜天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600410),香港ASL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0771), 美国Grid Dynamics(美国Nasdaq上市公司:GDYN)。华胜天成立足中国,服务全球市场,业务机构遍及15个国家39个城市,全球设有37个交付中心,员工人数超过5500名。

华胜天成历经20多年沉淀,形成了行业领先的“自主可控、安全可信、敏捷可用”的产品及服务,在10余个重要行业服务超过16000家客户,并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成果落地转化为成熟的经验和可衡量的价值。

2022年,以数字化转型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将迎来关键发展阶段,华胜天成将按照“云数为轴、四轮驱动”战略方向,狠抓基础业务、创新业务融合建设,并积极打造行业数字化方案、产品增值服务、产业数字化运营、专业运维外包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创新与管理变革,助力客户积极响应环境的变化和挑战,为全球客户数字化转型打造坚实的创新底座。

2022年

公司将在“云数为轴、四轮驱动”战略引领下,夯实根基,打造核心,以创新融合的数字化服务,赋能政府、企业、金融及关键行业的数字化发展。
愿景:做新一代数字化创新服务的领先企业
定位:面向数字政府、数字企业、数字金融,提供创新融合的数字化服务
创新融合:数字化创新;数字技术与产业的深度融合
数字化服务:数字化咨询、数字解决方案及产品、云与数据服务
业务战略:云数为轴、四轮驱动
夯实根基(云数为轴):充分发挥公司在云计算和大数据领域的技术积累,使其成为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的引擎,成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过程的轴心。
打造四大业务板块(四轮驱动):行业创新数字化、解决方案产品化、产业互联平台化、外包资源规模化

2020年

提出“云成云胜”敏捷架构和行业应用发展战略,云业务、应用开发业务全面走向成熟;美国子公司GridDynamics Nasdaq成功上市,股票代码:GDYN;

2019年

继续稳固业务深入运营,建设团队、布局未来,为4.0阶段蓄势待发做好准备。

2018年

围绕“天成云”平台,建立“一个核心四朵云”市场战略,推出完整的自主安全可控的国产化云基础架构,及应急生产安全、跨境物流、智慧旅游、智慧零售等行业云;收购的泰凌微电子业务覆盖芯片、感知、行业应用等物联网领域;

2017年

提出“连接+平台+智能”战略,投资并购物联网芯片生产商泰凌微电子公司;

2015年

华胜天成成员企业新云东方4大系列17款国产服务器产品正式上市;

2012年

建立云计算产业联盟。

2011年

成为中国首批“云计算”融资获证监会批准的企业;

2010年

发布云计算业务线品牌“天成云”;

2009年

收购香港ASL,成为首批真正覆盖亚太的IT服务商;

2008年

启动“凌云计划”,吹响全面向IT服务转型的号角;

2006年

入选福布斯(Forbes)2006年度亚洲中小企业200强 ; 与众多国际知名厂商合作,提供全面解决方案。

2004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股票代码:600410;

2001年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把专业服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取得了进一步发展;

2000年

公司大力开展应用系统集成业务,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呼叫中心系统等产品;

1999年

公司最初以做SUN服务器的代理起家,1999年紧抓基础网络设施建设这一投资热点,为电信行业客户提供计算和通信平台集成及相关服务;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天成)面向全球客户提供领先的云计算解决方案和基于行业的数字化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成为数字化运营者。华胜天成1998年成立于北京,注册资金超过10亿,控股或参股公司20余家,目前拥有3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100亿美金:华胜天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600410),香港ASL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0771), 美国Grid Dynamics(美国Nasdaq上市公司:GDYN)。华胜天成立足中国,服务全球市场,业务机构遍及15个国家39个城市,全球设有37个交付中心,员工人数超过5500名。

华胜天成历经20多年沉淀,形成了行业领先的“自主可控、安全可信、敏捷可用”的产品及服务,在10余个重要行业服务超过16000家客户,并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成果落地转化为成熟的经验和可衡量的价值。

2022年,以数字化转型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将迎来关键发展阶段,华胜天成将按照“云数为轴、四轮驱动”战略方向,狠抓基础业务、创新业务融合建设,并积极打造行业数字化方案、产品增值服务、产业数字化运营、专业运维外包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创新与管理变革,助力客户积极响应环境的变化和挑战,为全球客户数字化转型打造坚实的创新底座。

2022年

公司将在“云数为轴、四轮驱动”战略引领下,夯实根基,打造核心,以创新融合的数字化服务,赋能政府、企业、金融及关键行业的数字化发展。 愿景:做新一代数字化创新服务的领先企业 定位:面向数字政府、数字企业、数字金融,提供创新融合的数字化服务 创新融合:数字化创新;数字技术与产业的深度融合 数字化服务:数字化咨询、数字解决方案及产品、云与数据服务 业务战略:云数为轴、四轮驱动 夯实根基(云数为轴):充分发挥公司在云计算和大数据领域的技术积累,使其成为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的引擎,成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过程的轴心。 打造四大业务板块(四轮驱动):行业创新数字化、解决方案产品化、产业互联平台化、外包资源规模化

2020年

提出“云成云胜”敏捷架构和行业应用发展战略,云业务、应用开发业务全面走向成熟;美国子公司GridDynamics Nasdaq成功上市,股票代码:GDYN;

2019年

继续稳固业务深入运营,建设团队、布局未来,为4.0阶段蓄势待发做好准备。

2018年

围绕“天成云”平台,建立“一个核心四朵云”市场战略,推出完整的自主安全可控的国产化云基础架构,及应急生产安全、跨境物流、智慧旅游、智慧零售等行业云;收购的泰凌微电子业务覆盖芯片、感知、行业应用等物联网领域;

2017年

提出“连接+平台+智能”战略,投资并购物联网芯片生产商泰凌微电子公司;

2015年

华胜天成成员企业新云东方4大系列17款国产服务器产品正式上市;

2012年

建立云计算产业联盟。

2011年

成为中国首批“云计算”融资获证监会批准的企业;

2010年

发布云计算业务线品牌“天成云”;

2009年

收购香港ASL,成为首批真正覆盖亚太的IT服务商;

2008年

启动“凌云计划”,吹响全面向IT服务转型的号角;

2006年

入选福布斯(Forbes)2006年度亚洲中小企业200强 ; 与众多国际知名厂商合作,提供全面解决方案。

2004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股票代码:600410;

2001年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把专业服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取得了进一步发展;

2000年

公司大力开展应用系统集成业务,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呼叫中心系统等产品;

1999年

公司最初以做SUN服务器的代理起家,1999年紧抓基础网络设施建设这一投资热点,为电信行业客户提供计算和通信平台集成及相关服务;

【龐巴迪公司】龐巴迪公司 |龐巴迪公司 |龐巴迪公司 |

龐巴迪公司(法語:(英文) Bombardier Inc.,TSX:BBD.SV.B,TSX:BBD.MV.A)是一家总部位于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交通运输设备跨国制造商。主要产品有支線飛機、公务噴射飛機、铁路及高速铁路机车,以及城際軌道交通装备制造等。

目录

公司概况[编辑]

庞巴迪公司股票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BBD)。至2004年底,公司年营业收入为158亿美元。

庞巴迪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三部分:

公司产品[编辑]

龐巴迪公司(法語:(英文) Bombardier Inc.,TSX:BBD.SV.B,TSX:BBD.MV.A)是一家总部位于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交通运输设备跨国制造商。主要产品有支線飛機、公务噴射飛機、铁路及高速铁路机车,以及城際軌道交通装备制造等。

目录

公司概况编辑

庞巴迪公司股票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BBD)。至2004年底,公司年营业收入为158亿美元。

庞巴迪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三部分:

龐巴迪公司(法語:(英文) Bombardier Inc.,TSX:BBD.SV.B,TSX:BBD.MV.A)是一家總部位於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爾的交通運輸設備跨國製造商。主要產品有支線飛機、公務噴射飛機、鐵路及高速鐵路機車,以及城際軌道交通裝備製造等。

目次

公司概況[編輯]

龐巴迪公司股票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上市(代碼為BBD)。至2004年底,公司年營業收入為158億美元。

龐巴迪公司的主要業務分為三部分:

公司產品[編輯]

龐巴迪公司(法語:(英文) Bombardier Inc.,TSX:BBD.SV.B,TSX:BBD.MV.A)是一家總部位於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爾的交通運輸設備跨國製造商。主要產品有支線飛機、公務噴射飛機、鐵路及高速鐵路機車,以及城際軌道交通裝備製造等。

目次

公司概況編輯

龐巴迪公司股票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上市(代碼為BBD)。至2004年底,公司年營業收入為158億美元。

龐巴迪公司的主要業務分為三部分: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兄弟科技5 |51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我们致力于为饲料、食品、化妆品、医药等领域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为动物营养和人类健康的发展做出贡献。

产品包括维生素K3,维生素B1,烟酰胺,烟酸,维生素B5和氨基丙酸。

我们为皮革和毛皮等客户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致力成为全球优质皮化供应商,推动皮革行业可持续发展。

产品包括铬鞣剂、复鞣剂、加脂剂、助剂等全系列。

我们致力于在医疗诊断和治疗领域为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原料药产品及业务包括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托匹司他及其中间体、原料药及中间体的订制加工,制剂产品领域包括内分泌与代谢、神经、呼吸等治疗领域。

我们为食品、日化等行业的客户提供关键组分和解决方案,致力成为全球细分领域的领导者。

产品和服务包括香兰素、乙基香兰素等合成香料,以及松节油等天然产物的深加工。

我们致力于为清洁绿色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产品和服务包括各类分子筛、催化剂的生产和代加工。

我们通过收购朗盛CISA,实现公司完整的国际化供应链和产业链,确保为全球客户提供持续稳定、行业领先的产品和服务。

产品主要包括重铬酸钠(SDC)、铬酸(CA)及铬鞣剂(CTS)。

我们致力于为饲料、食品、化妆品、医药等领域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为动物营养和人类健康的发展做出贡献。

产品包括维生素K3,维生素B1,烟酰胺,烟酸,维生素B5和氨基丙酸。

我们为皮革和毛皮等客户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致力成为全球优质皮化供应商,推动皮革行业可持续发展。

产品包括铬鞣剂、复鞣剂、加脂剂、助剂等全系列。

我们致力于在医疗诊断和治疗领域为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原料药产品及业务包括造影剂原料药及中间体、托匹司他及其中间体、原料药及中间体的订制加工,制剂产品领域包括内分泌与代谢、神经、呼吸等治疗领域。

我们为食品、日化等行业的客户提供关键组分和解决方案,致力成为全球细分领域的领导者。

产品和服务包括香兰素、乙基香兰素等合成香料,以及松节油等天然产物的深加工。

我们致力于为清洁绿色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产品和服务包括各类分子筛、催化剂的生产和代加工。

我们通过收购朗盛CISA,实现公司完整的国际化供应链和产业链,确保为全球客户提供持续稳定、行业领先的产品和服务。

产品主要包括重铬酸钠(SDC)、铬酸(CA)及铬鞣剂(CTS)。

【荷蘭皇家殼牌石油公司】殼牌 |殼牌 |荷蘭皇家殼牌集團 |

壳牌(英語:Shell plc),1907年至2022年名为荷兰皇家壳牌(英語:Royal Dutch Shell),是世界第二大石油公司,公司在英國註冊,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由荷兰皇家石油与英国的壳牌两家公司合并组成。荷兰皇家石油于1890年创立,并获得荷兰君主特别授权。为了与当时最大的石油公司,美国的标准石油竞争,1907年荷兰皇家石油与英国的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合并成为现今壳牌。2021财富世界500強中該公司排名第19[2]。

壳牌是世界石油巨頭之一,至今依然是石油、能源、化工和太阳能领域的重要竞争者。壳牌拥有五大核心业务,包括勘探和生产、天然气及电力、煤气、化工和可再生能源。壳牌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公司或业务。

目录

歷史[编辑]

2013年2月27日荷蘭皇家殼牌斥資67億美元(包含44億現金與23億的貸款),收購西班牙石油公司雷普索爾 YPF(Repsol)於北美地區以外的液化天然氣業務,拓展南美洲等市場[3]。

2014年6月17日荷蘭皇家殼牌出售伍德塞德石油約19%股權1.57億股,除稅後作價約50億美元。交易完成後,殼牌仍持有Woodside約4.5%股權。

2015年4月8日荷兰皇家壳牌與BG集團達成協議,斥資470億英鎊收購BG集團。收購價較BG於4月7日收市市值310億英鎊有逾50%溢價,是業界自1996年以來第四大收購,亦是今年來最大,新公司將會是全球最大液化天然氣生產商。[4]。

2017年3月10日加拿大自然資源公司斥資54億美元現金,及以接近9,800萬股份,合共85億美元(約111億加元)收購荷兰皇家壳牌旗下加拿大Carmon Creek等油砂項目,及Athabasco油砂項目60%權益;另外,與加拿大自然資源公司組成合資公司,斥資25億美元現金,向馬拉松石油購入其持有Athabasca項目的20%權益;而蜆殼則可藉此保留Athabasca項目的10%權益。

2017年4月5日英國DCC Energy以1.503億美元(11.93億港元),有條件收購荷蘭皇家蜆殼旗下香港和澳門液化石油氣(LPG)業務,1991至93年,蜆殼位於茶果嶺和鴨脷洲油庫遷往青衣島。

2021年9月21日,《华尔街日报》(WSJ)报道,康菲石油公司 (COP) 计划以 95 亿美元的价格购买壳牌公司 (RDS.A) 二叠纪盆地(Permian Basin)资产。[5]

2022年1月21日,荷兰皇家壳牌正式更名壳牌[6]。

產品[编辑]

壳牌拥有领先的润滑油技术,是最早掌握PAO(聚a-烯烴)潤滑/基礎油制造技术的石油公司之一。随后壳牌于1993年正式大量量产了一种將天然氣以費托合成(Fischer–Tropsch process)製成的氣轉液(Gas to liquids,GTL)基礎油,其性能极为接近PAO但成本低很多,現在被壳牌称为PurePlus或XHVI合成润滑/基礎油(或俗稱GTL),當時壳牌将黏度指數(Viscosity Index)稍低的VHVI基础油卖予另外一个独立机油制造商嘉实多。1998年嘉实多与美孚公司發生何謂”合成”潤滑油的商業論戰,但由於1995年SAE和API都刪除了其文件中關於”合成”潤滑/基礎油的定義,最后1999年3月商業促進局所屬的全國廣告司裁定VHVI產品可以跟PAO產品一样商業宣稱為合成配方,因此被普遍认为壳牌在嘉实多与美孚的争端中获利。目前壳牌已经停产了所有PAO基础油的汽车商用润滑油,其最高等级的Helix Ultra润滑油亦只采用PurePlus基础油配方。

分為6種系列,分別為全合成、半合成、礦物油、高里程、柴油及ECT系列,最高等級為Helix Ultra全合成潤滑油,採用殼牌獨家 PurePlus 技術。

分為4種系列,分別為愛德王子Ultra、愛德王子AX7、愛德王子AX5及愛德王子AX3,最高等級為愛德王子Ultra,全系列4T機車潤滑油均具備 RCE 技術。

分為3種系列,分别为壳牌重负荷燃气轮机和涡轮机机油系列、带齿轮箱的燃气轮机、蒸汽轮机和重负荷联合循环涡轮机机油系列、工业蒸汽和轻负荷燃气轮机及涡轮机机油系列。适用于从高温燃气轮机系统到联合循环轮机系统的涡轮机。多宝的使用寿命长,空气释放性能及过滤性能优良,能使涡轮机的操作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壳牌工业润滑油有多个系列产品,多宝只为其中一个系列。

由2大系列产品组成,分别是标准应用场合系列和特殊应用场合系列。壳牌工业润滑油有多个系列产品,大雅纳只是其中的电气绝缘油系列。大雅纳的倾点可点至-40℃,有低温性能,抗氧化性稳定,特别适用于发电机变压器和超高压直流输电变电站等。而且传热迅速,低粘度油在系统内容易循环,提供有效的冷却性能和热传递性能。在电气绝缘系统中此性能很重要。

壳牌(英語:Shell plc),1907年至2022年名为荷兰皇家壳牌(英語:Royal Dutch Shell),是世界第二大石油公司,公司在英國註冊,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由荷兰皇家石油与英国的壳牌两家公司合并组成。荷兰皇家石油于1890年创立,并获得荷兰君主特别授权。为了与当时最大的石油公司,美国的标准石油竞争,1907年荷兰皇家石油与英国的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合并成为现今壳牌。2021财富世界500強中該公司排名第19[2]。

壳牌是世界石油巨頭之一,至今依然是石油、能源、化工和太阳能领域的重要竞争者。壳牌拥有五大核心业务,包括勘探和生产、天然气及电力、煤气、化工和可再生能源。壳牌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公司或业务。

目录

歷史编辑

2013年2月27日荷蘭皇家殼牌斥資67億美元(包含44億現金與23億的貸款),收購西班牙石油公司雷普索爾 YPF(Repsol)於北美地區以外的液化天然氣業務,拓展南美洲等市場[3]。

2014年6月17日荷蘭皇家殼牌出售伍德塞德石油約19%股權1.57億股,除稅後作價約50億美元。交易完成後,殼牌仍持有Woodside約4.5%股權。

2015年4月8日荷兰皇家壳牌與BG集團達成協議,斥資470億英鎊收購BG集團。收購價較BG於4月7日收市市值310億英鎊有逾50%溢價,是業界自1996年以來第四大收購,亦是今年來最大,新公司將會是全球最大液化天然氣生產商。[4]。

2017年3月10日加拿大自然資源公司斥資54億美元現金,及以接近9,800萬股份,合共85億美元(約111億加元)收購荷兰皇家壳牌旗下加拿大Carmon Creek等油砂項目,及Athabasco油砂項目60%權益;另外,與加拿大自然資源公司組成合資公司,斥資25億美元現金,向馬拉松石油購入其持有Athabasca項目的20%權益;而蜆殼則可藉此保留Athabasca項目的10%權益。

2017年4月5日英國DCC Energy以1.503億美元(11.93億港元),有條件收購荷蘭皇家蜆殼旗下香港和澳門液化石油氣(LPG)業務,1991至93年,蜆殼位於茶果嶺和鴨脷洲油庫遷往青衣島。

2021年9月21日,《华尔街日报》(WSJ)报道,康菲石油公司 (COP) 计划以 95 亿美元的价格购买壳牌公司 (RDS.A) 二叠纪盆地(Permian Basin)资产。[5]

2022年1月21日,荷兰皇家壳牌正式更名壳牌[6]。

產品编辑

壳牌拥有领先的润滑油技术,是最早掌握PAO(聚a-烯烴)潤滑/基礎油制造技术的石油公司之一。随后壳牌于1993年正式大量量产了一种將天然氣以費托合成(Fischer–Tropsch process)製成的氣轉液(Gas to liquids,GTL)基礎油,其性能极为接近PAO但成本低很多,現在被壳牌称为PurePlus或XHVI合成润滑/基礎油(或俗稱GTL),當時壳牌将黏度指數(Viscosity Index)稍低的VHVI基础油卖予另外一个独立机油制造商嘉实多。1998年嘉实多与美孚公司發生何謂”合成”潤滑油的商業論戰,但由於1995年SAE和API都刪除了其文件中關於”合成”潤滑/基礎油的定義,最后1999年3月商業促進局所屬的全國廣告司裁定VHVI產品可以跟PAO產品一样商業宣稱為合成配方,因此被普遍认为壳牌在嘉实多与美孚的争端中获利。目前壳牌已经停产了所有PAO基础油的汽车商用润滑油,其最高等级的Helix Ultra润滑油亦只采用PurePlus基础油配方。

分為6種系列,分別為全合成、半合成、礦物油、高里程、柴油及ECT系列,最高等級為Helix Ultra全合成潤滑油,採用殼牌獨家 PurePlus 技術。

分為4種系列,分別為愛德王子Ultra、愛德王子AX7、愛德王子AX5及愛德王子AX3,最高等級為愛德王子Ultra,全系列4T機車潤滑油均具備 RCE 技術。

分為3種系列,分别为壳牌重负荷燃气轮机和涡轮机机油系列、带齿轮箱的燃气轮机、蒸汽轮机和重负荷联合循环涡轮机机油系列、工业蒸汽和轻负荷燃气轮机及涡轮机机油系列。适用于从高温燃气轮机系统到联合循环轮机系统的涡轮机。多宝的使用寿命长,空气释放性能及过滤性能优良,能使涡轮机的操作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壳牌工业润滑油有多个系列产品,多宝只为其中一个系列。

由2大系列产品组成,分别是标准应用场合系列和特殊应用场合系列。壳牌工业润滑油有多个系列产品,大雅纳只是其中的电气绝缘油系列。大雅纳的倾点可点至-40℃,有低温性能,抗氧化性稳定,特别适用于发电机变压器和超高压直流输电变电站等。而且传热迅速,低粘度油在系统内容易循环,提供有效的冷却性能和热传递性能。在电气绝缘系统中此性能很重要。

批評编辑

2004年1月9日,壳牌公司宣布调低公司已探明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引起震惊。之后公司承认3年来共夸大了48.5亿桶的石油天然气储备,公司的3名高层人员离职。4月,标准普尔将壳牌公司的评级从AAA级调低到AA+,该公司之前拥有标准普尔和穆迪两家国际评级机构AAA的评级,是欧洲两家得到双AAA评级的公司之一。4月28日,美国司法机构和英国当局都开始对事件展开调查。

许多环境保护和人权团体多次指责壳牌的一些行为。壳牌曾与尼日利亚的军政府进行过石油开采合作,并导致8名异议分子于1995年被殼牌與當地軍政府合作处决,包括卡山偉華;壳牌还曾经试图将旧的石油开采设备遗弃在英国北海,但在遭到环境保护主义者抗议后才願意将其拖上岸销毁。

2006年2月24日,尼日利亚南部哈科特港的一家法院判定,壳牌石油公司須賠償該國南部伊角族居民15亿美元,以补偿石油开采活动对当地环境造成的破坏。

殼牌(英語:Shell plc),1907年至2022年名為荷蘭皇家殼牌(英語:Royal Dutch Shell),是世界第二大石油公司,公司在英國註冊,總部位於荷蘭海牙。由荷蘭皇家石油與英國的殼牌兩家公司合併組成。荷蘭皇家石油於1890年創立,並獲得荷蘭君主特別授權。為了與當時最大的石油公司,美國的標準石油競爭,1907年荷蘭皇家石油與英國的殼牌運輸貿易有限公司合併成為現今殼牌。2021財富世界500強中該公司排名第19[2]。

殼牌是世界石油巨頭之一,至今依然是石油、能源、化工和太陽能領域的重要競爭者。殼牌擁有五大核心業務,包括勘探和生產、天然氣及電力、煤氣、化工和可再生能源。殼牌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分公司或業務。

目次

歷史編輯

2013年2月27日荷蘭皇家殼牌斥資67億美元(包含44億現金與23億的貸款),收購西班牙石油公司雷普索爾 YPF(Repsol)於北美地區以外的液化天然氣業務,拓展南美洲等市場[3]。

2014年6月17日荷蘭皇家殼牌出售伍德塞德石油約19%股權1.57億股,除稅後作價約50億美元。交易完成後,殼牌仍持有Woodside約4.5%股權。

2015年4月8日荷蘭皇家殼牌與BG集團達成協議,斥資470億英鎊收購BG集團。收購價較BG於4月7日收市市值310億英鎊有逾50%溢價,是業界自1996年以來第四大收購,亦是今年來最大,新公司將會是全球最大液化天然氣生產商。[4]。

2017年3月10日加拿大自然資源公司斥資54億美元現金,及以接近9,800萬股份,合共85億美元(約111億加元)收購荷蘭皇家殼牌旗下加拿大Carmon Creek等油砂項目,及Athabasco油砂項目60%權益;另外,與加拿大自然資源公司組成合資公司,斥資25億美元現金,向馬拉松石油購入其持有Athabasca項目的20%權益;而蜆殼則可藉此保留Athabasca項目的10%權益。

2017年4月5日英國DCC Energy以1.503億美元(11.93億港元),有條件收購荷蘭皇家蜆殼旗下香港和澳門液化石油氣(LPG)業務,1991至93年,蜆殼位於茶果嶺和鴨脷洲油庫遷往青衣島。

2021年9月21日,《華爾街日報》(WSJ)報道,康菲石油公司 (COP) 計劃以 95 億美元的價格購買殼牌公司 (RDS.A) 二疊紀盆地(Permian Basin)資產。[5]

2022年1月21日,荷蘭皇家殼牌正式更名殼牌[6]。

產品編輯

殼牌擁有領先的潤滑油技術,是最早掌握PAO(聚a-烯烴)潤滑/基礎油製造技術的石油公司之一。隨後殼牌於1993年正式大量量產了一種將天然氣以費托合成(Fischer–Tropsch process)製成的氣轉液(Gas to liquids,GTL)基礎油,其性能極為接近PAO但成本低很多,現在被殼牌稱為PurePlus或XHVI合成潤滑/基礎油(或俗稱GTL),當時殼牌將黏度指數(Viscosity Index)稍低的VHVI基礎油賣予另外一個獨立機油製造商嘉實多。1998年嘉實多與美孚公司發生何謂”合成”潤滑油的商業論戰,但由於1995年SAE和API都刪除了其文件中關於”合成”潤滑/基礎油的定義,最後1999年3月商業促進局所屬的全國廣告司裁定VHVI產品可以跟PAO產品一樣商業宣稱為合成配方,因此被普遍認為殼牌在嘉實多與美孚的爭端中獲利。目前殼牌已經停產了所有PAO基礎油的汽車商用潤滑油,其最高等級的Helix Ultra潤滑油亦只採用PurePlus基礎油配方。

分為6種系列,分別為全合成、半合成、礦物油、高里程、柴油及ECT系列,最高等級為Helix Ultra全合成潤滑油,採用殼牌獨家 PurePlus 技術。

分為4種系列,分別為愛德王子Ultra、愛德王子AX7、愛德王子AX5及愛德王子AX3,最高等級為愛德王子Ultra,全系列4T機車潤滑油均具備 RCE 技術。

分為3種系列,分別為殼牌重負荷燃氣輪機和渦輪機機油系列、帶齒輪箱的燃氣輪機、蒸汽輪機和重負荷聯合循環渦輪機機油系列、工業蒸汽和輕負荷燃氣輪機及渦輪機機油系列。適用於從高溫燃氣輪機系統到聯合循環輪機系統的渦輪機。多寶的使用壽命長,空氣釋放性能及過濾性能優良,能使渦輪機的操作潛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殼牌工業潤滑油有多個系列產品,多寶只為其中一個系列。

由2大系列產品組成,分別是標準應用場合系列和特殊應用場合系列。殼牌工業潤滑油有多個系列產品,大雅納只是其中的電氣絕緣油系列。大雅納的傾點可點至-40℃,有低溫性能,抗氧化性穩定,特別適用於發電機變壓器和超高壓直流輸電變電站等。而且傳熱迅速,低粘度油在系統內容易循環,提供有效的冷卻性能和熱傳遞性能。在電氣絕緣系統中此性能很重要。

批評編輯

2004年1月9日,殼牌公司宣布調低公司已探明的石油和天然氣儲備,引起震驚。之後公司承認3年來共誇大了48.5億桶的石油天然氣儲備,公司的3名高層人員離職。4月,標準普爾將殼牌公司的評級從AAA級調低到AA+,該公司之前擁有標準普爾和穆迪兩家國際評級機構AAA的評級,是歐洲兩家得到雙AAA評級的公司之一。4月28日,美國司法機構和英國當局都開始對事件展開調查。

許多環境保護和人權團體多次指責殼牌的一些行為。殼牌曾與尼日利亞的軍政府進行過石油開採合作,並導致8名異議分子於1995年被殼牌與當地軍政府合作處決,包括卡山偉華;殼牌還曾經試圖將舊的石油開採設備遺棄在英國北海,但在遭到環境保護主義者抗議後才願意將其拖上岸銷毀。

2006年2月24日,尼日利亞南部哈科特港的一家法院判定,殼牌石油公司須賠償該國南部伊角族居民15億美元,以補償石油開採活動對當地環境造成的破壞。

殼牌(英語:Shell plc),1907年至2022年名為荷蘭皇家殼牌(英語:Royal Dutch Shell),是世界第二大石油公司,公司在英國註冊,總部位於荷蘭海牙。由荷蘭皇家石油與英國的殼牌兩家公司合併組成。荷蘭皇家石油於1890年創立,並獲得荷蘭君主特別授權。為了與當時最大的石油公司,美國的標準石油競爭,1907年荷蘭皇家石油與英國的殼牌運輸貿易有限公司合併成為現今殼牌。2021財富世界500強中該公司排名第19[2]。

殼牌是世界石油巨頭之一,至今依然是石油、能源、化工和太陽能領域的重要競爭者。殼牌擁有五大核心業務,包括勘探和生產、天然氣及電力、煤氣、化工和可再生能源。殼牌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分公司或業務。

目次

歷史編輯

2013年2月27日荷蘭皇家殼牌斥資67億美元(包含44億現金與23億的貸款),收購西班牙石油公司雷普索爾 YPF(Repsol)於北美地區以外的液化天然氣業務,拓展南美洲等市場[3]。

2014年6月17日荷蘭皇家殼牌出售伍德塞德石油約19%股權1.57億股,除稅後作價約50億美元。交易完成後,殼牌仍持有Woodside約4.5%股權。

2015年4月8日荷蘭皇家殼牌與BG集團達成協議,斥資470億英鎊收購BG集團。收購價較BG於4月7日收市市值310億英鎊有逾50%溢價,是業界自1996年以來第四大收購,亦是今年來最大,新公司將會是全球最大液化天然氣生產商。[4]。

2017年3月10日加拿大自然資源公司斥資54億美元現金,及以接近9,800萬股份,合共85億美元(約111億加元)收購荷蘭皇家殼牌旗下加拿大Carmon Creek等油砂項目,及Athabasco油砂項目60%權益;另外,與加拿大自然資源公司組成合資公司,斥資25億美元現金,向馬拉松石油購入其持有Athabasca項目的20%權益;而蜆殼則可藉此保留Athabasca項目的10%權益。

2017年4月5日英國DCC Energy以1.503億美元(11.93億港元),有條件收購荷蘭皇家蜆殼旗下香港和澳門液化石油氣(LPG)業務,1991至93年,蜆殼位於茶果嶺和鴨脷洲油庫遷往青衣島。

2021年9月21日,《華爾街日報》(WSJ)報道,康菲石油公司 (COP) 計劃以 95 億美元的價格購買殼牌公司 (RDS.A) 二疊紀盆地(Permian Basin)資產。[5]

2022年1月21日,荷蘭皇家殼牌正式更名殼牌[6]。

產品編輯

殼牌擁有領先的潤滑油技術,是最早掌握PAO(聚a-烯烴)潤滑/基礎油製造技術的石油公司之一。隨後殼牌於1993年正式大量量產了一種將天然氣以費托合成(Fischer–Tropsch process)製成的氣轉液(Gas to liquids,GTL)基礎油,其性能極為接近PAO但成本低很多,現在被殼牌稱為PurePlus或XHVI合成潤滑/基礎油(或俗稱GTL),當時殼牌將黏度指數(Viscosity Index)稍低的VHVI基礎油賣予另外一個獨立機油製造商嘉實多。1998年嘉實多與美孚公司發生何謂”合成”潤滑油的商業論戰,但由於1995年SAE和API都刪除了其文件中關於”合成”潤滑/基礎油的定義,最後1999年3月商業促進局所屬的全國廣告司裁定VHVI產品可以跟PAO產品一樣商業宣稱為合成配方,因此被普遍認為殼牌在嘉實多與美孚的爭端中獲利。目前殼牌已經停產了所有PAO基礎油的汽車商用潤滑油,其最高等級的Helix Ultra潤滑油亦只採用PurePlus基礎油配方。

分為6種系列,分別為全合成、半合成、礦物油、高里程、柴油及ECT系列,最高等級為Helix Ultra全合成潤滑油,採用殼牌獨家 PurePlus 技術。

分為4種系列,分別為愛德王子Ultra、愛德王子AX7、愛德王子AX5及愛德王子AX3,最高等級為愛德王子Ultra,全系列4T機車潤滑油均具備 RCE 技術。

分為3種系列,分別為殼牌重負荷燃氣輪機和渦輪機機油系列、帶齒輪箱的燃氣輪機、蒸汽輪機和重負荷聯合循環渦輪機機油系列、工業蒸汽和輕負荷燃氣輪機及渦輪機機油系列。適用於從高溫燃氣輪機系統到聯合循環輪機系統的渦輪機。多寶的使用壽命長,空氣釋放性能及過濾性能優良,能使渦輪機的操作潛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殼牌工業潤滑油有多個系列產品,多寶只為其中一個系列。

由2大系列產品組成,分別是標準應用場合系列和特殊應用場合系列。殼牌工業潤滑油有多個系列產品,大雅納只是其中的電氣絕緣油系列。大雅納的傾點可點至-40℃,有低溫性能,抗氧化性穩定,特別適用於發電機變壓器和超高壓直流輸電變電站等。而且傳熱迅速,低粘度油在系統內容易循環,提供有效的冷卻性能和熱傳遞性能。在電氣絕緣系統中此性能很重要。

批評編輯

2004年1月9日,殼牌公司宣布調低公司已探明的石油和天然氣儲備,引起震驚。之後公司承認3年來共誇大了48.5億桶的石油天然氣儲備,公司的3名高層人員離職。4月,標準普爾將殼牌公司的評級從AAA級調低到AA+,該公司之前擁有標準普爾和穆迪兩家國際評級機構AAA的評級,是歐洲兩家得到雙AAA評級的公司之一。4月28日,美國司法機構和英國當局都開始對事件展開調查。

許多環境保護和人權團體多次指責殼牌的一些行為。殼牌曾與尼日利亞的軍政府進行過石油開採合作,並導致8名異議分子於1995年被殼牌與當地軍政府合作處決,包括卡山偉華;殼牌還曾經試圖將舊的石油開採設備遺棄在英國北海,但在遭到環境保護主義者抗議後才願意將其拖上岸銷毀。

2006年2月24日,尼日利亞南部哈科特港的一家法院判定,殼牌石油公司須賠償該國南部伊角族居民15億美元,以補償石油開採活動對當地環境造成的破壞。

【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長城環亞控股有限公司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長城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於1999年10月18日正式掛牌成立,註冊資本金100億元人民幣。集團總部設在北京,總裁為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在全國4個直轄市、除青海、寧夏、西藏之外的24個省會城市和深圳、大連2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0家辦事處;轄屬金融業務類(長城金融租賃、長生人壽保險、長城新盛信托),中間業務類(長城融資擔保、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長城金橋咨詢),輔助業務類(長城國富置業、長城環亞國際、長城國融投資、長城寧夏資產)共三大類、10家平臺公司。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歷史與現狀

  作為中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一,長城公司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自成立以來,先後收購、管理和處置了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其他各類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近7000億元,圓滿完成了國家賦予的“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國有銀行和國企改革,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的歷史使命。近年來,長城公司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加快向商業化轉型發展,以“化解金融風險、提升資產價值、服務經濟發展”作為新的使命,致力於打造“以資產經營管理為核心、以重點服務中小企業為特色、以多種綜合金融服務為手段的現代金融服務企業”。

  圍繞資產經營管理核心業務,從傳統的“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貸款”,拓展到了對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各類金融企業及關聯實體企業所擁有的不良資產進行綜合開發和經營。2011年在中國國際金融展上,“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信息化解決方案”被授予“優秀金融服務解決方案獎”。

  圍繞重點服務中小企業,藉助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技術、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平臺和多種綜合金融服務手段,打造了以“融資增信、融資擔保、融資租賃、融資咨詢、股權融資”等五大業務為支柱的綜合金融服務體系。2012年被特聘為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副會長單位。

  圍繞多種綜合金融服務手段,初步形成了以“資產經營管理、階段性投融資、特色化金融服務、專業化平臺業務”等四大類業務為主體,涉及11個細類、70餘種產品的綜合經營業務體系和以辦事處、子公司、總部事業部“三架馬車”為依托的可持續盈利模式。2011年在北京國際金融博覽會上被評為“最佳綜合金融服務商”。

  長城公司始終堅持依法經營、合規運作,在同業中唯一連續三屆被國家審計署評為“全國內部審計先進單位”,連續四年被財政部評為“金融企業決算工作先進單位”,先後被四家國內權威資信評估機構授予最高的AAA主體信用評級。在公司內部建立了高標準的ISO9001質量風險管理體系,行業領先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ISO20000信息技術服務體系和以“雲計算”技術為核心的集團信息化運行管理系統。

  長城公司秉承“以人為本、效益優先、誠信至上、奉獻社會”的核心價值理念和“團結、拼搏、求實、創新”的企業精神,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富有長城特色的經營理念、管理理念、創新理念、風險理念、人才理念和團隊理念,它們共同構成了支撐長城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企業文化體系,成為全體長城人矢志不渝,以“財通天下、智融長城”的氣魄,打造“百年金融老店”的不竭精神動力。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企業文化

  公司使命:化解金融風險 提升資產價值 服務經濟發展

  公司願景:功能多元、特色鮮明、品牌一流的金融資產服務商和中小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商

  核心價值觀:以人為本 效益優先 誠信至上 奉獻社會

  公司精神:團結 拼搏 求實 創新

  經營理念:專業 穩健 開拓 共贏

  管理理念:嚴謹有效 協同有序 執行有力

  創新理念:面向市場 勇於探索 促進發展

  風險理念:決策科學 管控到位 經營合規

  人才理念:德才兼備 以德為先 人盡其才 才盡其用

  團隊理念:共同創造 共同承擔 共同分享 共同成長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專業的資產管理和價值提升技術

  ▲ 已累計收購和管理運作各類不良資產7000多億元,通過併購重組和投資投行等手段拯救數千家瀕危企業重煥生機,其中部分重組企業已成功上市   ▲ 國內首創開發和使用金融不良資產估值定價系統

  ▲ 擁有全國性的金融資產公開交易平臺(天津金交所),併在2011年被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授予“中國金融資產電子交易創新獎”,在2012年榮獲第一財經金融價值榜“年度場外交易市場”創新金融獎

  ▲ 在2011年中國國際金融展上,公司“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信息化解決方案”被授予“優秀金融服務解決方案獎”

  ▲ 在2012年北京國際金融博覽會上,被評為“傑出金融資產管理服務商”

出色的中小企業綜合金融服務手段

  ▲ 將資產管理專業技術與中小企業融資增信有機結合,首創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及不良資產收購綜合服務、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債券)遠期收購承諾與資產管理等特色業務,並創新開發中小企業“誠易信”系列服務產品

  ▲ 以融資增信、融資擔保、融資租賃、融資咨詢、股權投資等五大業務為支柱,為中小企業提供“一條龍、一站式、全生命周期”的綜合金融服務

  ▲ 在2011年北京國際金融博覽會上,被評為“最佳綜合金融服務商”

  ▲ 2012年被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特聘為副會長單位

領先的內部管控和信息管理技術

  ▲ 2005年、2008年、2011年連續三屆被國家審計署評為“全國內部審計先進單位”,2012被中國內審協會評為“內部審計領軍企業”,均為同業中唯一獲此殊榮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2007-2011年連續五年被財政部評為“全國金融企業決算工作先進單位”

  ▲ 高標準通過ISO9001質量風險管理體系、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和ISO20000信息技術服務體系認證,併在同業中率先建立集團“雲計算”信息應用和管控系統

  ▲ 2011-2012年先後被四家國內權威資信評級機構授予最高的AAA主體信用等級

【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鄉化纖公司簡介 |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000949.SZ)由新鄉化學纖維廠(後變更為新鄉白鷺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獨家發起,1993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於1999年10月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上市,為中國生產化纖紡織原料的大型一類國有獨資企業,是全國520家重點企業和河南省30家重點企業之一。主要產品為粘膠長纖、短纖和氨綸,公司大股東為新鄉白鷺化纖集團有限公司,而新鄉白鷺集團是屬於新鄉國資委。

 

公司主要產品有半連續紡粘膠人造絲、連續紡粘膠人造絲、粘膠短纖維、滌綸長絲、氨綸共五大系列100多個品種。近年來又研製出了竹漿粘膠纖維、大豆粘膠纖維等10個品種的功能化纖維,申請國家專利30多項,產品暢銷國內外市場,產品註冊商標為「白鷺」牌。

 


 

新聞台股美股港股基金未上市
固定收益金融專題報導 個人理財ETFiQuote熱門產業

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000949.SZ)由新鄉化學纖維廠(後變更為新鄉白鷺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獨家發起,1993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於1999年10月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上市,為中國生產化纖紡織原料的大型一類國有獨資企業,是全國520家重點企業和河南省30家重點企業之一。主要產品為粘膠長纖、短纖和氨綸,公司大股東為新鄉白鷺化纖集團有限公司,而新鄉白鷺集團是屬於新鄉國資委。   公司主要產品有半連續紡粘膠人造絲、連續紡粘膠人造絲、粘膠短纖維、滌綸長絲、氨綸共五大系列100多個品種。近年來又研製出了竹漿粘膠纖維、大豆粘膠纖維等10個品種的功能化纖維,申請國家專利30多項,產品暢銷國內外市場,產品註冊商標為「白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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