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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具體工作】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 |近一年500家離隊 |

11 月 3, 2022 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小額貸款公司的特征[1]

  (1)貸款利率高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低於民間貸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許多省、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從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來看,其貸款利率根據不同客戶的風險情況、資金狀況、貸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級實行差別利率,以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本地區農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綜合確定。

  (2)在貸款方式上,《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在貸款方式上多採取信用貸款,也可採取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3) 在貸款對象上,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4)在貸款期限上,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公平自願協商確定。從2005年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先後在山西、四川、貴州、陝西、內蒙古五省(區)開展的由民營資本經營的、“只貸不存”商業化小額信貸試點情況,小額貸款公司主要以三個月期和六個月期的短期貸款為主,短期貸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貸款只占30%左右。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2]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2]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運用[2]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2]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範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對於跨省份非法集資活動的處置,需要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請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處置。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2]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範改造為村鎮銀行。

  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小額貸款公司的特征[1]

  (1)貸款利率高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低於民間貸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許多省、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從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來看,其貸款利率根據不同客戶的風險情況、資金狀況、貸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級實行差別利率,以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本地區農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綜合確定。

  (2)在貸款方式上,《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在貸款方式上多採取信用貸款,也可採取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3) 在貸款對象上,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4)在貸款期限上,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公平自願協商確定。從2005年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先後在山西、四川、貴州、陝西、內蒙古五省(區)開展的由民營資本經營的、“只貸不存”商業化小額信貸試點情況,小額貸款公司主要以三個月期和六個月期的短期貸款為主,短期貸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貸款只占30%左右。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2]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2]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運用[2]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2]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範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對於跨省份非法集資活動的處置,需要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請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處置。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2]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範改造為村鎮銀行。

  小額的貸款是以個人或企業為核心的綜合消費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的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微粒貸是比較常用的一款小額信貸產品,受邀用戶可以在微信支付和手Q錢包頁面看到微粒貸的入口,如果看不到入口說明還不是受邀用戶,暫時無法使用微粒貸。

小額貸款的特點

  (一)程式簡單、放貸過程快、手續簡便。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程式簡單,貸款按照客戶申請、受理與調查、核實抵押情況、擔保情況、貸款委員會審批、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貸款本息收回等管理。一般在貸款受理之日起7天內辦理完畢,比在銀行貸款方便,也比較快捷,相比民間借貸,利息要低很多。

  (二)還款方式靈活。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分兩次還本付息等多種靈活的還款付息方式。

  (三)貸款範圍較廣。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等。

  (四)營銷模式靈活。小額貸款公司在風險可控下實行不評級、不授信的營銷形式,打破了長期以來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具有方式簡便、高效快捷的特點,有利於中小企業及時獲得信貸支持,緩解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短期融資困難,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之間的不足。

  (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是因為小額貸款公司貸出資金幾乎全部是股東的自有資金,所以對貸款項目的審查就更為謹慎;由於小額貸款公司是私人經營,主要在當地放款,對借款人及用途能充分的瞭解,所以對風險控制有一定好處。

  (六)小額貸款社會風險小。小額貸款公司不非法集資、不放高利貸、不用社會閑散人員收貸。其集資、放貸、收貸都有自己的執行辦法,而且只貸不存,不涉及公眾存款問題,社會風險小。

個人申請小額貸款的條件及程式

  1、年齡在60歲以內,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2、應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複員轉業軍人應持有《退伍證》、其它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應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證》、高校畢業生應持有《畢業證》及派遣證

  3、應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4、能夠提供反擔保

  5、無不良信用記錄和其它經濟違法行為

  1、小額貸款數額由擔保中心根據貸款申請人經營的項目和規模來確定。數額控制在5000元—50000元之間。

  2、貸款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1、申請人持《再就業優惠證》、(《退伍證》、《失業證》、《畢業證》及派遣證)、《營業執照》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所或市擔保中心領取《漯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擔保書》。

  2、申請人所需提供的資料

  ①《再就業優惠證》(《退伍證》、《失業證》、《畢業證》及派遣證)及複印件三份;

  ②《營業執照》及複印件三份;

  ③身份證及複印件三份;

  ④戶口本及複印件三份(含首頁);

  ⑤《漯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⑥《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

  ⑦擔保人填寫《擔保書》一式三份,並提供擔保人戶口本、身份證及複印件一式三份。

  3、以上資料齊備後,報社區審核審批,社區審批後申請人報市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擔保中心對申請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認定後,送經辦銀行核貸、發放。

  4、申請人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虛假,否則,不予辦理。

  下崗失業人員、退伍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屬微利項目的,由財政全額貼息;其它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屬微利項目的,財政貼息50%。展期不貼息。

  微利項目是指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商貿服務、生產加工、種養殖等各類經營項目。

小額貸款的起源[1]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於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後者則更註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

  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小額擔保貸款最早起源於孟加拉國。上世紀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國創辦了孟加拉農業銀行格萊珉(Grameen,意為鄉村)試驗分行,格萊珉小額信貸模式開始逐步形成。尤努斯提出對資本主義進行改革,原始的資本主義提倡的是競爭和資本追逐利潤的本性,尤努斯提出改變原有的資本模式理論,因為,首先,任何人都有作為企業家的潛質,即使是一個非常窮的人,也同樣擁有作為企業家的基本潛質,所以作為企業家或者資本家,他們無權比窮人更優惠,例如稅收政策,土地政策等等。這樣對社會上的每個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由於馬太定律的存在,這會導致窮人更窮,富人更富,兩極差距逐漸拉大,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其次,社會價值最大化應該取代現有的利潤最大化。應該建立社會價值的取向,使得企業不僅僅局限於貪婪地為股東獲利。

  在這種理論基礎上,尤努斯成立了格萊珉銀行,提倡貸款應成為一種人權,要建立一個普惠式的金融服務體系。由於資源天然地傾向資本,富人可以利滾利,而窮人沒有第一筆錢,就很難擺脫貧窮。格萊珉提供這第一筆錢,並且相信個人的創造力和潛力,而不需要窮人提供任何擔保。他構建體系,讓窮人結成五人小組進行貸款,利用一層層的信任——鄰裡親朋的信任、格萊珉對窮人的信任——提高還貸率。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銀行的指導下,每一家國有銀行都應提供三家分行啟動格萊珉銀行項目。1983年,孟加拉國議會通過了《1983年特別格萊珉銀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萊珉銀行。 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創辦孟加拉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榮獲諾貝爾和平獎。

  目前,“格萊珉銀行”已成為孟加拉國最大的農村銀行,這家銀行有著650萬的借款者,為7萬多個村莊提供信貸服務。格萊珉銀行的償債率高達98%,足以讓任何商業銀行感到嫉妒。而且,每一位借貸者都擁有這家銀行一份不可轉讓的股份,占據這家銀行92%的股份(餘額由政府持有),這實實在在是一家為窮人服務的銀行、是窮人自己的銀行。“尤努斯取得的成就真是卓越非凡。”尤努斯創辦的格萊珉銀行對傳統銀行規則進行了徹底的顛覆。在他的銀行里,你看不到電話、打字機或者地毯——尤努斯的員工們主動下到村裡地頭去拜訪借款者——他們之間也不簽署借款合同,大多借款人都目不識丁。

  格萊珉銀行向客戶們收取固定的單利利息,通常是每年20%,相對孟加拉商業貸款15%的複利,這個利率是比較低的。他們的客戶都是那些沒房沒產的窮人,那些還不致窮困潦倒的人則被排除在外。

  尤努斯發現,把錢借給那些在孟加拉社會裡沒什麼賺錢機會的婦女們,通常會給家庭帶來更大的收益:這些婦女們對她們的貸款會更為小心謹慎。貸款申請人還得清楚的瞭解格萊珉銀行的運作方式,這樣他們才有資格借款。償款通常從借款的第二周開始,儘管看上去會有些壓迫性,但這也緩減了讓借款人承擔在年終償付一大筆錢的壓力。借款者要有6~8人構成“團結小組”,相互監督貸款的償還情況,如小組中有人逾期未能償款,則整個小組都要受到處罰。借款發放和償付每周通過一次“中心會議”公開進行。在孟加拉到處滋生著腐敗的各種機構中,格萊珉銀行以其公開透明的運作而感到自豪。格萊珉模式在50個國家得到了成功複製,如菲律賓的ASHI、Dungganon和CARD項目、印度的SHARE和ASA項目,尼泊爾的 SBP項目等,這些項目實施後借款者的生活和收入都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據說在我國雲南地區也曾有過格萊珉銀行的試驗。聯合國更把2005年命名為“國際小額信貸年”。

國內小額貸款的現狀[1]

  我國自1993年試辦小額信貸以來,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經歷了從國際捐助、政府補貼支持到商業化運作的過程。目前,我國由民間組織主導的小額信貸開始發展。目前,我國小額信貸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大銀行提供的下崗失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和扶貧貸款,總計有幾千億元的貸款額度;二是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有6100萬農戶享受到1927億元貸款,覆蓋面占到全部農戶的27.3%;還有一部分農戶聯保貸款,約有1200萬戶享受到141億元的貸款;三是目前存在的100多個非政府小額信貸組織,提供了約10億元的貸款。

  目前國內也有很多外資銀行在從事小額貸款業務,比如:渣打銀行的現貸派、花旗銀行的幸福時貸等。同時也有很多國內的機構在進行這方面業務的開展,比如北京富橋金路投資擔保管理中心、宜信、人人貸、齊放、平安易貸、邦信小貸(邦信惠融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國內唯一一家國有控股小額信貸連鎖機構)等等,

  儘管我國小額信貸的產生比較早,但是在小額信貸的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具有本國特點的問題,從而造成大量商業銀行退出小額擔保貸款機制,小額擔保貸款的問題主要是存在於以下方面:

  1.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一般是下崗和農民,本身他們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財產,農戶財產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這是農民的主要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抵押人的生存權和發展農業的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又規定了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兩個特例: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是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法律雖然規定了在以上兩種情況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允許單獨抵押),同時對該抵押權的實現仍然做了限制: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關於自建房,《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農民自建房並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用於抵押,它應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同時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這種土地使用權國家只允許農民自用,不允許其被處分而進入流通領域。那麼農民自建房抵押時,實際上僅僅是用該房的所有權進行抵押,而不能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一同將該房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這就造成了抵押權人對該房屋的抵押權無法實現。

  2.小額信貸缺少最終償還的保障機制,小額信貸的借款者一般是創業者,且多為資金匱乏者,如果創業成功,他願意歸還貸款,可是如果創業失敗,資金損失,貸款者的利益就難以保障。

  3.小額信貸運作成本過高。小額信貸屬於零售貸款,一個信貸員最多營銷一二百筆貸款,但是金額卻僅僅是幾百萬,這和批發貸款的規模效應是無法比的,相對的成本也高。同樣是一個億的貸款,我們如果貸款給大企業,只需要一個客戶經理就可以辦理,而辦理小額貸款可能要幾千筆業務量,光客戶經理就需要十幾個。人力物力成本過高。

  4.整個社會的誠信體制缺失,小額貸款絕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擔保,但是很多貸款戶將小額貸款看作是“唐僧肉”,賑災,扶貧款,逃廢,騙取等惡意行為時有發生。

完善小額貸款體系的政策性建議[1]

  1.建立小額貸款的償還機制,現行的小額貸款償還依靠兩種方式,一是抵押物,二是多人聯保,小額貸款是低收入者,如果真將其僅有的抵押物進行清償,更會造成低收入者的貧困,這與小額貸款的宗旨是相悖的。所以,如果將低收入者的未來的收益納入償還體系,或者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由擔保人和借款人拿出一部分保證金進行擔保,既可以減少貸款者的風險,又不會對借款者造成多大的損失。

  2.大力提倡和利用金融信貸支持農村發展,由政府“輸血”支持變為“造血”支持。1994年小額信貸作為國際組織推薦的一種扶貧方式被引進中國。格萊珉銀行從1995年起就不必再接受捐贈,目前該行的存款和自有資產是其所有貸款餘額的143%,完全做到了自負盈虧。該銀行除1983年、1991年、1992年三個年份之外,每年都贏利。小額信貸在推動扶貧工作進村入戶、促進貧困地區群眾儘快解決溫飽問題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並且豐富了中國扶貧工作的觀念和手段。我國有2/3的貧困人口集中在西部農村,每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有很多扶貧款投向西部農村。但是許多政策性扶貧貸款使用效果不好,並且非法占用、挪用現象十分嚴重。據報道,2004年1月~2005年2月,廣西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挪用和私分救災款、扶貧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職務犯罪案件48件,占廣西檢察機關反貪系統立案總數的4%,涉案金額達1100多萬元。所以,我們可以嘗試政府扶貧款與農村小額貸款結合起來,真正發揮每一分錢的功效。一方面,扶貧款與農村小額貸款結合提高可以提高救災扶貧款的利用效率,真正發揮扶貧功效;另一方面,可以擴大農村小額貸款資金來源,由政府“輸血”功能變為地方的“造血”功能,增強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小額的貸款是以個人或企業為核心的綜合消費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的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微粒貸是比較常用的一款小額信貸產品,受邀用戶可以在微信支付和手Q錢包頁面看到微粒貸的入口,如果看不到入口說明還不是受邀用戶,暫時無法使用微粒貸。

小額貸款的特點

  (一)程式簡單、放貸過程快、手續簡便。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程式簡單,貸款按照客戶申請、受理與調查、核實抵押情況、擔保情況、貸款委員會審批、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貸款本息收回等管理。一般在貸款受理之日起7天內辦理完畢,比在銀行貸款方便,也比較快捷,相比民間借貸,利息要低很多。

  (二)還款方式靈活。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分兩次還本付息等多種靈活的還款付息方式。

  (三)貸款範圍較廣。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等。

  (四)營銷模式靈活。小額貸款公司在風險可控下實行不評級、不授信的營銷形式,打破了長期以來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具有方式簡便、高效快捷的特點,有利於中小企業及時獲得信貸支持,緩解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短期融資困難,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之間的不足。

  (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是因為小額貸款公司貸出資金幾乎全部是股東的自有資金,所以對貸款項目的審查就更為謹慎;由於小額貸款公司是私人經營,主要在當地放款,對借款人及用途能充分的瞭解,所以對風險控制有一定好處。

  (六)小額貸款社會風險小。小額貸款公司不非法集資、不放高利貸、不用社會閑散人員收貸。其集資、放貸、收貸都有自己的執行辦法,而且只貸不存,不涉及公眾存款問題,社會風險小。

個人申請小額貸款的條件及程式

  1、年齡在60歲以內,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2、應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複員轉業軍人應持有《退伍證》、其它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應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證》、高校畢業生應持有《畢業證》及派遣證

  3、應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4、能夠提供反擔保

  5、無不良信用記錄和其它經濟違法行為

  1、小額貸款數額由擔保中心根據貸款申請人經營的項目和規模來確定。數額控制在5000元—50000元之間。

  2、貸款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1、申請人持《再就業優惠證》、(《退伍證》、《失業證》、《畢業證》及派遣證)、《營業執照》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所或市擔保中心領取《漯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擔保書》。

  2、申請人所需提供的資料

  ①《再就業優惠證》(《退伍證》、《失業證》、《畢業證》及派遣證)及複印件三份;

  ②《營業執照》及複印件三份;

  ③身份證及複印件三份;

  ④戶口本及複印件三份(含首頁);

  ⑤《漯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⑥《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

  ⑦擔保人填寫《擔保書》一式三份,並提供擔保人戶口本、身份證及複印件一式三份。

  3、以上資料齊備後,報社區審核審批,社區審批後申請人報市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擔保中心對申請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認定後,送經辦銀行核貸、發放。

  4、申請人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虛假,否則,不予辦理。

  下崗失業人員、退伍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屬微利項目的,由財政全額貼息;其它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屬微利項目的,財政貼息50%。展期不貼息。

  微利項目是指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商貿服務、生產加工、種養殖等各類經營項目。

小額貸款的起源[1]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於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後者則更註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

  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小額擔保貸款最早起源於孟加拉國。上世紀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國創辦了孟加拉農業銀行格萊珉(Grameen,意為鄉村)試驗分行,格萊珉小額信貸模式開始逐步形成。尤努斯提出對資本主義進行改革,原始的資本主義提倡的是競爭和資本追逐利潤的本性,尤努斯提出改變原有的資本模式理論,因為,首先,任何人都有作為企業家的潛質,即使是一個非常窮的人,也同樣擁有作為企業家的基本潛質,所以作為企業家或者資本家,他們無權比窮人更優惠,例如稅收政策,土地政策等等。這樣對社會上的每個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由於馬太定律的存在,這會導致窮人更窮,富人更富,兩極差距逐漸拉大,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其次,社會價值最大化應該取代現有的利潤最大化。應該建立社會價值的取向,使得企業不僅僅局限於貪婪地為股東獲利。

  在這種理論基礎上,尤努斯成立了格萊珉銀行,提倡貸款應成為一種人權,要建立一個普惠式的金融服務體系。由於資源天然地傾向資本,富人可以利滾利,而窮人沒有第一筆錢,就很難擺脫貧窮。格萊珉提供這第一筆錢,並且相信個人的創造力和潛力,而不需要窮人提供任何擔保。他構建體系,讓窮人結成五人小組進行貸款,利用一層層的信任——鄰裡親朋的信任、格萊珉對窮人的信任——提高還貸率。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銀行的指導下,每一家國有銀行都應提供三家分行啟動格萊珉銀行項目。1983年,孟加拉國議會通過了《1983年特別格萊珉銀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萊珉銀行。 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創辦孟加拉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榮獲諾貝爾和平獎。

  目前,“格萊珉銀行”已成為孟加拉國最大的農村銀行,這家銀行有著650萬的借款者,為7萬多個村莊提供信貸服務。格萊珉銀行的償債率高達98%,足以讓任何商業銀行感到嫉妒。而且,每一位借貸者都擁有這家銀行一份不可轉讓的股份,占據這家銀行92%的股份(餘額由政府持有),這實實在在是一家為窮人服務的銀行、是窮人自己的銀行。“尤努斯取得的成就真是卓越非凡。”尤努斯創辦的格萊珉銀行對傳統銀行規則進行了徹底的顛覆。在他的銀行里,你看不到電話、打字機或者地毯——尤努斯的員工們主動下到村裡地頭去拜訪借款者——他們之間也不簽署借款合同,大多借款人都目不識丁。

  格萊珉銀行向客戶們收取固定的單利利息,通常是每年20%,相對孟加拉商業貸款15%的複利,這個利率是比較低的。他們的客戶都是那些沒房沒產的窮人,那些還不致窮困潦倒的人則被排除在外。

  尤努斯發現,把錢借給那些在孟加拉社會裡沒什麼賺錢機會的婦女們,通常會給家庭帶來更大的收益:這些婦女們對她們的貸款會更為小心謹慎。貸款申請人還得清楚的瞭解格萊珉銀行的運作方式,這樣他們才有資格借款。償款通常從借款的第二周開始,儘管看上去會有些壓迫性,但這也緩減了讓借款人承擔在年終償付一大筆錢的壓力。借款者要有6~8人構成“團結小組”,相互監督貸款的償還情況,如小組中有人逾期未能償款,則整個小組都要受到處罰。借款發放和償付每周通過一次“中心會議”公開進行。在孟加拉到處滋生著腐敗的各種機構中,格萊珉銀行以其公開透明的運作而感到自豪。格萊珉模式在50個國家得到了成功複製,如菲律賓的ASHI、Dungganon和CARD項目、印度的SHARE和ASA項目,尼泊爾的 SBP項目等,這些項目實施後借款者的生活和收入都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據說在我國雲南地區也曾有過格萊珉銀行的試驗。聯合國更把2005年命名為“國際小額信貸年”。

國內小額貸款的現狀[1]

  我國自1993年試辦小額信貸以來,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經歷了從國際捐助、政府補貼支持到商業化運作的過程。目前,我國由民間組織主導的小額信貸開始發展。目前,我國小額信貸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大銀行提供的下崗失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和扶貧貸款,總計有幾千億元的貸款額度;二是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有6100萬農戶享受到1927億元貸款,覆蓋面占到全部農戶的27.3%;還有一部分農戶聯保貸款,約有1200萬戶享受到141億元的貸款;三是目前存在的100多個非政府小額信貸組織,提供了約10億元的貸款。

  目前國內也有很多外資銀行在從事小額貸款業務,比如:渣打銀行的現貸派、花旗銀行的幸福時貸等。同時也有很多國內的機構在進行這方面業務的開展,比如北京富橋金路投資擔保管理中心、宜信、人人貸、齊放、平安易貸、邦信小貸(邦信惠融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國內唯一一家國有控股小額信貸連鎖機構)等等,

  儘管我國小額信貸的產生比較早,但是在小額信貸的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具有本國特點的問題,從而造成大量商業銀行退出小額擔保貸款機制,小額擔保貸款的問題主要是存在於以下方面:

  1.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一般是下崗和農民,本身他們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財產,農戶財產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這是農民的主要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抵押人的生存權和發展農業的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又規定了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兩個特例: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是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法律雖然規定了在以上兩種情況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允許單獨抵押),同時對該抵押權的實現仍然做了限制: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關於自建房,《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農民自建房並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用於抵押,它應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同時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這種土地使用權國家只允許農民自用,不允許其被處分而進入流通領域。那麼農民自建房抵押時,實際上僅僅是用該房的所有權進行抵押,而不能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一同將該房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這就造成了抵押權人對該房屋的抵押權無法實現。

  2.小額信貸缺少最終償還的保障機制,小額信貸的借款者一般是創業者,且多為資金匱乏者,如果創業成功,他願意歸還貸款,可是如果創業失敗,資金損失,貸款者的利益就難以保障。

  3.小額信貸運作成本過高。小額信貸屬於零售貸款,一個信貸員最多營銷一二百筆貸款,但是金額卻僅僅是幾百萬,這和批發貸款的規模效應是無法比的,相對的成本也高。同樣是一個億的貸款,我們如果貸款給大企業,只需要一個客戶經理就可以辦理,而辦理小額貸款可能要幾千筆業務量,光客戶經理就需要十幾個。人力物力成本過高。

  4.整個社會的誠信體制缺失,小額貸款絕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擔保,但是很多貸款戶將小額貸款看作是“唐僧肉”,賑災,扶貧款,逃廢,騙取等惡意行為時有發生。

完善小額貸款體系的政策性建議[1]

  1.建立小額貸款的償還機制,現行的小額貸款償還依靠兩種方式,一是抵押物,二是多人聯保,小額貸款是低收入者,如果真將其僅有的抵押物進行清償,更會造成低收入者的貧困,這與小額貸款的宗旨是相悖的。所以,如果將低收入者的未來的收益納入償還體系,或者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由擔保人和借款人拿出一部分保證金進行擔保,既可以減少貸款者的風險,又不會對借款者造成多大的損失。

  2.大力提倡和利用金融信貸支持農村發展,由政府“輸血”支持變為“造血”支持。1994年小額信貸作為國際組織推薦的一種扶貧方式被引進中國。格萊珉銀行從1995年起就不必再接受捐贈,目前該行的存款和自有資產是其所有貸款餘額的143%,完全做到了自負盈虧。該銀行除1983年、1991年、1992年三個年份之外,每年都贏利。小額信貸在推動扶貧工作進村入戶、促進貧困地區群眾儘快解決溫飽問題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並且豐富了中國扶貧工作的觀念和手段。我國有2/3的貧困人口集中在西部農村,每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有很多扶貧款投向西部農村。但是許多政策性扶貧貸款使用效果不好,並且非法占用、挪用現象十分嚴重。據報道,2004年1月~2005年2月,廣西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挪用和私分救災款、扶貧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職務犯罪案件48件,占廣西檢察機關反貪系統立案總數的4%,涉案金額達1100多萬元。所以,我們可以嘗試政府扶貧款與農村小額貸款結合起來,真正發揮每一分錢的功效。一方面,扶貧款與農村小額貸款結合提高可以提高救災扶貧款的利用效率,真正發揮扶貧功效;另一方面,可以擴大農村小額貸款資金來源,由政府“輸血”功能變為地方的“造血”功能,增強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