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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信託公司 |信託公司 |信託公司 |

10 月 27, 2022 公司

信託公司是以獲取信託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進行信託投資的一類企業法人[1],其主要功能體現在資產管理、資金融通等方面。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模式的多樣性與廣泛性成為了其不同於其他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特點[2]。

歷史[編輯]

信託最早起源於英國的「用益制」,即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轉移至受託人名下管理,而受託人則需要將財產所得收益最終轉移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1]。此後數個世紀,受託人經歷了「個人——官選個人——法人」的發展歷程,其權利和責任不斷法律化,最終形成了現今信託公司的形態。

美國的信託公司最早出現在1822年,紐約州授予農業火災保險和貸款公司受託人牌照,準許這家保險公司經營信託業務。首家美國專業信託公司建立於1853年。在19世紀末,美國的信託公司業務量已經超越了英國[3]。而由美國信託業研發的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成為了現今全球信託業的主要業務。

日本在近代引進信託,然而其引進目的更多在於資金融通。二戰後,日本信託業逐漸形成了先進的寡頭壟斷格局[4]。這些公司研發出了一些新生的信託業務與產品。

中國最早的信託公司出現於1921年的上海。由於二戰的影響,中國信託業曾經在戰時出現過短暫的繁榮。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由於高度的計劃經濟,信託業在製度上遭到廢棄。改革開放開始後,信託業務逐漸得到恢復。在中國大陸,曾經一度出現了600餘家信託公司。經過數次清理整頓以及法律的修訂,現今中國大陸擁有信託公司66家,主營業務也從粗放的類信貸業務轉向了全面資產管理[5][6]。

信託公司是以獲取信託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進行信託投資的一類企業法人[1],其主要功能體現在資產管理、資金融通等方面。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模式的多樣性與廣泛性成為了其不同於其他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特點[2]。

歷史編輯

信託最早起源於英國的「用益制」,即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轉移至受託人名下管理,而受託人則需要將財產所得收益最終轉移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1]。此後數個世紀,受託人經歷了「個人——官選個人——法人」的發展歷程,其權利和責任不斷法律化,最終形成了現今信託公司的形態。

美國的信託公司最早出現在1822年,紐約州授予農業火災保險和貸款公司受託人牌照,準許這家保險公司經營信託業務。首家美國專業信託公司建立於1853年。在19世紀末,美國的信託公司業務量已經超越了英國[3]。而由美國信託業研發的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成為了現今全球信託業的主要業務。

日本在近代引進信託,然而其引進目的更多在於資金融通。二戰後,日本信託業逐漸形成了先進的寡頭壟斷格局[4]。這些公司研發出了一些新生的信託業務與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