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鑫汇”)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光电”)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华映光电将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4197.79万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2%)的投票权委托给厦门鑫汇行使,期限截至2016年3月30日,并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协议自动终止。协议到期后,你们未就上述投票权委托协议终止发布提示性公告,也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然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成你们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依法合规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6年5月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6日,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鑫汇”)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光电”)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华映光电将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4197.79万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2%)的投票权委托给厦门鑫汇行使,期限截至2016年3月30日,并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协议自动终止。协议到期后,你们未就上述投票权委托协议终止发布提示性公告,也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然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成你们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依法合规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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